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东西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区教育局公开以下信息:
1.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2.局机构设置及职能、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3.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和解读;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 公开形式
1.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dxh.gov.cn/)
2.武汉东西湖区教育局微信公众号;
3.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区教育局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向东西湖区教育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东西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东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xh.gov.cn/ZWGK/ysqgk/)下载,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自然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应根据网站提示填写相应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到东西湖区教育局当面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东西湖区教育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东西湖区教育局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三)申请的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1)属于本机关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本机关尚未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在网上相关栏目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
1.属于国家机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于第2项、3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申请人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对于第4项、5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申请人也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三、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东西湖区教育局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张柏路48号
工作时间:8:30一12:00,14:30—17:0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3892293
邮政编码:430040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