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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第17期)

发布时间:2022-08-05 10:35 来源: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号:[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生产经营企业4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东西湖东山明亮副食店经营的“兰花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东西湖东山明亮副食店经营的 “兰花豆(型号规格:130克/袋,购进日期:20220401)”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2420112486932447,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东山明亮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非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东山明亮副食店递交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经营环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无法查明。该副食店通过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二、武汉市东西湖中兴超市经营的“酱香翅尖(鸡翅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东西湖中兴超市经营的 “酱香翅尖(鸡翅尖)(型号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20301)”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2420112486933112,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中兴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70g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中兴超市递交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经营环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无法查明后期将更换同类产品其他品牌销售,确保食品安全。

三、东西湖区百洋东山综合超市经营的“董锅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东西湖区百洋东山综合超市经营的 “董锅巴(型号规格:240克/盒,生产日期:20210907)”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2420112486932190,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东西湖区百洋东山综合超市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8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东西湖区百洋东山综合超市递交整改报告,经营环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无法查明。该超市下架同类别商品,并退回给供应商。

四、武汉坤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销售的“西芹”、“小台农芒果”、“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坤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销售的 “西芹(购进日期:20220414)、小台农芒果(加工日期:20220414)、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0414)”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2420100003434587、DC22420100003434583、DC22420100003434585,经检验,“西芹”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台农芒果”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长豆角”中倍硫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坤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坤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递交了情况说明,经营环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无法查明,该超市会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意识,努力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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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第17期)

发布时间:2022-08-05 10:35

来源: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生产经营企业4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东西湖东山明亮副食店经营的“兰花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东西湖东山明亮副食店经营的 “兰花豆(型号规格:130克/袋,购进日期:20220401)”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2420112486932447,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东山明亮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非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东山明亮副食店递交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经营环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无法查明。该副食店通过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二、武汉市东西湖中兴超市经营的“酱香翅尖(鸡翅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东西湖中兴超市经营的 “酱香翅尖(鸡翅尖)(型号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20301)”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2420112486933112,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中兴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70g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中兴超市递交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经营环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无法查明后期将更换同类产品其他品牌销售,确保食品安全。

三、东西湖区百洋东山综合超市经营的“董锅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东西湖区百洋东山综合超市经营的 “董锅巴(型号规格:240克/盒,生产日期:20210907)”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2420112486932190,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东西湖区百洋东山综合超市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8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东西湖区百洋东山综合超市递交整改报告,经营环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无法查明。该超市下架同类别商品,并退回给供应商。

四、武汉坤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销售的“西芹”、“小台农芒果”、“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坤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销售的 “西芹(购进日期:20220414)、小台农芒果(加工日期:20220414)、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0414)”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2420100003434587、DC22420100003434583、DC22420100003434585,经检验,“西芹”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台农芒果”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长豆角”中倍硫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坤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坤利超市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递交了情况说明,经营环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无法查明,该超市会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意识,努力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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