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属于法定执法主体,全局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四个部门承担:节能监察中心、粮食服务中心、人防平战结合管理所、能源和国动科。
节能监察中心主要负责: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无偿提供能源消耗保费制、重点用能单位未报能源利用状况或报告内容不实、重点用能单位无不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规定整改要求、重点用能单位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及报备案、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进行处罚。
粮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行政检查,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防平战结合管理所主要负责:行政处罚,对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应缴纳而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对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对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违法作业、对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职责,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对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毁的处罚。
能源和国动科主要负责: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变更供电区的行政处罚;对盗窃电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执法岗位设置数量:12人,现在岗执法人员共计:6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4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4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4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4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4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4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无
三、2024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无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