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东西湖区关于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 开发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19 14:45 来源:区残联   作者:   字号:[ ]

为规范有序推进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以下简称“援助岗”)开发工作,更好地帮助困难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武残规〔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援助岗是指由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就业的临时性救助岗位。援助岗开发的基本原则是“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统筹安排”。

二、岗位设置

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分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两类。岗位的设置,由区残联、各街道(常青花园)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残疾人(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就业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并负责聘用和管理。

三、安置对象及办法

(一)安置对象

援助岗应安置具有东西湖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失业残疾人(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其中优先安置大龄失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主要包括: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残疾人;

2.失业、无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一户多残家庭中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3.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及一户多残家庭的配偶或子女。

上述人员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安置对象。

(二)安置办法

1.根据用人单位岗位开发情况,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以残疾人居住地就近安置为主;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安置,或主动协调残疾人长期居住地的街道或社区(大队)开发岗位安置,所占岗位名额及工资待遇由户籍地残联承担。

2.非全日制援助岗从业人员,由区残联会同区人社部门、相关街道及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开发数量、岗位要求和家庭贫困状况等情况综合会商,采取推荐安置直接面谈确定的办法进行。

3.全日制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应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其从业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招聘。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区残联审核备案。

4.新招聘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区残联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7天。

5.援助岗属政府购买岗位,从业人员不计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残范围。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本区户籍残疾人可持武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本、享受低保的还应持低保证(社区(大队)审原件,留存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残协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东西湖区非全日制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登记表》(附件1)。

(二)初审。社区(大队)受理残疾人提交的求岗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残联进行复审;街道复审完成后,将求岗人员相关资料、《东西湖区非全日制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登记表》(附件1)及《武汉市东西湖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人员花名册》(附件2)报送区残联。

(三)审核。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后,新聘用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人员应在区残联及用人所在地(街道、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签订用工协议。非全日制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聘用后,由街道(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用工协议。用工协议实行一年一签,用工协议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非全日制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用工管理

(一)管理职责

1.援助岗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协议,与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劳动合同》。

2.各街道应结合本街实际,制定用人单位考勤等日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按制度要求严格管理,据实记载考勤情况,并定期进行公示,根据实际在岗情况按时计发工资;建立从业人员考勤台账,为年度考核提供重要依据。援助岗从业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二)岗位工资和社保待遇

1.岗位工资。非全日制援助岗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市统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全日制援助岗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综合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等因素,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

2.社保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全日制援助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三)用工协议(劳动合同)

援助岗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用工协议(劳动合同)期满,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续签。援助岗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工资发放

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应将本季度非全日制援助岗资金发放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据此向区残联申请拨付下季度非全日制援助岗资金。区残联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向援助岗从业人员支付工资。

(五)人员考核

用人单位应对援助岗从业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年度不再继续聘用。考核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

六、退出机制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

3.不能胜任分配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

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7.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援助岗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变化情况报区残联,申报相关资金时应如实报告援助岗人员增、减情况。

七、资金保障

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工资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八、监督检查

(一)明确工作责任。区残联、区财政局要不定期对援助岗开发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人社局要对街道或用人单位与上岗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区残联将停止拨付非全日制援助岗人员相关资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援助岗资金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监督。各街道要加强对援助岗资金发放的审核和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对不按要求申报援助岗人员变化情况,造成资金流失的,由街道负责追回流失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三)及时上报备案。每年10月10日前,各街道将援助岗在岗人员名单报区残联备案。10月20日前,区残联将汇总的非全日制援助岗人员名单报市残联备案。

东西湖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29日

扫码查看手机版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

东西湖区关于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 开发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19 14:45

来源:区残联   作者:  

为规范有序推进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以下简称“援助岗”)开发工作,更好地帮助困难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武残规〔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援助岗是指由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就业的临时性救助岗位。援助岗开发的基本原则是“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统筹安排”。

二、岗位设置

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分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两类。岗位的设置,由区残联、各街道(常青花园)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残疾人(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就业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并负责聘用和管理。

三、安置对象及办法

(一)安置对象

援助岗应安置具有东西湖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失业残疾人(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其中优先安置大龄失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主要包括: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残疾人;

2.失业、无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一户多残家庭中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3.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及一户多残家庭的配偶或子女。

上述人员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安置对象。

(二)安置办法

1.根据用人单位岗位开发情况,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以残疾人居住地就近安置为主;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安置,或主动协调残疾人长期居住地的街道或社区(大队)开发岗位安置,所占岗位名额及工资待遇由户籍地残联承担。

2.非全日制援助岗从业人员,由区残联会同区人社部门、相关街道及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开发数量、岗位要求和家庭贫困状况等情况综合会商,采取推荐安置直接面谈确定的办法进行。

3.全日制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应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其从业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招聘。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区残联审核备案。

4.新招聘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区残联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7天。

5.援助岗属政府购买岗位,从业人员不计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残范围。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本区户籍残疾人可持武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本、享受低保的还应持低保证(社区(大队)审原件,留存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残协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东西湖区非全日制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登记表》(附件1)。

(二)初审。社区(大队)受理残疾人提交的求岗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残联进行复审;街道复审完成后,将求岗人员相关资料、《东西湖区非全日制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登记表》(附件1)及《武汉市东西湖区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人员花名册》(附件2)报送区残联。

(三)审核。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后,新聘用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人员应在区残联及用人所在地(街道、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签订用工协议。非全日制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聘用后,由街道(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用工协议。用工协议实行一年一签,用工协议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非全日制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用工管理

(一)管理职责

1.援助岗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协议,与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劳动合同》。

2.各街道应结合本街实际,制定用人单位考勤等日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按制度要求严格管理,据实记载考勤情况,并定期进行公示,根据实际在岗情况按时计发工资;建立从业人员考勤台账,为年度考核提供重要依据。援助岗从业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二)岗位工资和社保待遇

1.岗位工资。非全日制援助岗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市统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全日制援助岗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综合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等因素,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

2.社保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全日制援助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三)用工协议(劳动合同)

援助岗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用工协议(劳动合同)期满,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续签。援助岗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工资发放

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应将本季度非全日制援助岗资金发放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据此向区残联申请拨付下季度非全日制援助岗资金。区残联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向援助岗从业人员支付工资。

(五)人员考核

用人单位应对援助岗从业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年度不再继续聘用。考核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

六、退出机制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

3.不能胜任分配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

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7.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援助岗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变化情况报区残联,申报相关资金时应如实报告援助岗人员增、减情况。

七、资金保障

残疾人就业援助岗位工资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八、监督检查

(一)明确工作责任。区残联、区财政局要不定期对援助岗开发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人社局要对街道或用人单位与上岗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区残联将停止拨付非全日制援助岗人员相关资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援助岗资金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监督。各街道要加强对援助岗资金发放的审核和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对不按要求申报援助岗人员变化情况,造成资金流失的,由街道负责追回流失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三)及时上报备案。每年10月10日前,各街道将援助岗在岗人员名单报区残联备案。10月20日前,区残联将汇总的非全日制援助岗人员名单报市残联备案。

东西湖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29日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