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东行审撤字(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2-03-24 17:30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字号:[ ]

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魏志刚(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向我局投诉,有人冒充其签名,将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注销,要求我局撤销(东)登记私备字[2014]第1041号清算备案,同时依法撤销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登记情况如下:注册号:420112000093478,住所为东西湖区107国道南、二支沟西东建金鼎湾4幢1单元11层1号,成立日期为2011年4月18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杨秋萍(出资9万元,占比90%)、魏志刚(出资1万元,占比10%),魏志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15日该公司向登记机关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区工商局)申请办理了清算组成员备案;同年12月8日该公司在原区工商局申请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另查明:2014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刚因在随州处理公司债权业务时造成对方损失被羁押,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14押期间,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他人于2014年10月15向原区工商局递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成立清算组决议等材料办理了公司清算组备案;同年12月4日该公司向原区工商局递交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注销决议、公司清算报告等材料,将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注销。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所有申请材料上法定代表人魏志刚的签名均不是魏志刚本人签署,均为他人在未征得魏志刚同意及取得授权的情形下代签的。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在办理公司清算组备案、公司注销登记时,伪造法定代表人魏志刚的签名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字,其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撤销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办理的公司清算组备案、2014年12月8日办理的公司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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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东行审撤字(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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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魏志刚(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向我局投诉,有人冒充其签名,将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注销,要求我局撤销(东)登记私备字[2014]第1041号清算备案,同时依法撤销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登记情况如下:注册号:420112000093478,住所为东西湖区107国道南、二支沟西东建金鼎湾4幢1单元11层1号,成立日期为2011年4月18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杨秋萍(出资9万元,占比90%)、魏志刚(出资1万元,占比10%),魏志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15日该公司向登记机关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区工商局)申请办理了清算组成员备案;同年12月8日该公司在原区工商局申请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另查明:2014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刚因在随州处理公司债权业务时造成对方损失被羁押,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14押期间,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他人于2014年10月15向原区工商局递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成立清算组决议等材料办理了公司清算组备案;同年12月4日该公司向原区工商局递交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注销决议、公司清算报告等材料,将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注销。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所有申请材料上法定代表人魏志刚的签名均不是魏志刚本人签署,均为他人在未征得魏志刚同意及取得授权的情形下代签的。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在办理公司清算组备案、公司注销登记时,伪造法定代表人魏志刚的签名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字,其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撤销武汉纵横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办理的公司清算组备案、2014年12月8日办理的公司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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