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化轻包装有限公司:
2022年1月4日,湖北中南化轻包装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向我局投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司注销登记,要求我局撤销湖北中南化轻包装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湖北中南化轻包装有限公司的有关登记情况如下:注册号:420103000107494,住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西辅路96号明典工业园区C栋2室(13),成立日期为2003年01月07日,注册资本为160万元,股东为洪艳华(出资9万元,占比5.625%)、李进进(出资9万元,占比5.625%),武汉中化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42万元,占比88.75%),李良浩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8月24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我局审核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同日核准了该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
另查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浩在股东武汉中化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李进进、洪艳华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伪造自然人股东李进进、洪艳华的签名,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自然股东李进进、洪艳华完成股东身份实名验证,尔后李良浩委托黄义花在我局申请办理了湖北中南化轻包装有限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同时李良浩利用其保管公司公章及法人股东武汉中化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公章的便利,在全体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公章,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加盖法人股东武汉中化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章。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李良浩提供虚假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于2021年8月24日骗取了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其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撤销湖北中南化轻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办理的公司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