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东行审撤决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3-25 09:22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字号:[ ]

当事人: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1120002201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凡

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2021年4月25日张凡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4年6月27日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1. 张凡对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并不知情,其并未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亦未在有关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名,同时张凡向本局填报了《情况说明》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

2、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张凡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社保中心发出征询意见函,就拟撤销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上述相关部门的回复中均未对撤销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4、因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询问通知书形式向舒志勇、舒志刚送达通知,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就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期限内均未前来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5.2022年2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去往舒志刚及舒志勇所在村展开调查,据该村委会工作人员侯洋介绍:舒志勇多年未回村,无法联系;舒志刚在蔡甸监狱服刑。我局工作人员根据此线索,于2022年3月2日向蔡甸监狱寄出工作联系函,蔡甸监狱狱政科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回复函:舒志刚于2016年4月28日在蔡甸监狱服刑,余刑五年二个月二十七日;舒志刚也亲笔写了情况说明:2014年他在张凡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张凡身份证成立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

综上,当事人2014年6月27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核准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2 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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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东行审撤决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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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当事人: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1120002201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凡

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2021年4月25日张凡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4年6月27日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1. 张凡对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并不知情,其并未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亦未在有关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名,同时张凡向本局填报了《情况说明》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

2、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张凡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社保中心发出征询意见函,就拟撤销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上述相关部门的回复中均未对撤销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4、因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询问通知书形式向舒志勇、舒志刚送达通知,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就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期限内均未前来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5.2022年2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去往舒志刚及舒志勇所在村展开调查,据该村委会工作人员侯洋介绍:舒志勇多年未回村,无法联系;舒志刚在蔡甸监狱服刑。我局工作人员根据此线索,于2022年3月2日向蔡甸监狱寄出工作联系函,蔡甸监狱狱政科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回复函:舒志刚于2016年4月28日在蔡甸监狱服刑,余刑五年二个月二十七日;舒志刚也亲笔写了情况说明:2014年他在张凡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张凡身份证成立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

综上,当事人2014年6月27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核准武汉友特汽配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2 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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