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汉壮飞通恒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M7F90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壮飞
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2021年2月25日李壮飞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6年3月24日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1、李壮飞向本局填报了《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表》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在《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表》和《承诺书》中,李壮飞声明本人从未办理过此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也未授权他人办理将自己登记为武汉壮飞通恒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
2、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李壮飞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45天,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发出征询意见函,就拟撤销武汉壮飞通恒工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已收到上述相关部门的回复意见,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办回复中均未对武汉壮飞通恒工贸有限公司拟注销决定提出异议。区税务局回复:系统显示该企业暂无欠缴税款,另外,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4、因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询问通知书形式向当事人武汉壮飞通恒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智欣及监事高小平送达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就武汉壮飞通恒工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给当事人武汉壮飞通恒工贸有限公司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1月22日未妥投已退回,给监事高小平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1月18日已被卧龙街申通代为签收,给委托代理人彭智欣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1月19日已被本人签收,彭智欣已向我局邮寄情况说明协助调查,当事人武汉壮飞通恒工贸有限公司及监事高小平在期限内均未来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综上,当事人冒用李壮飞的身份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2016年3月24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核准武汉壮飞通恒工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