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东行审撤决字[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1-27 17:30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字号:[ ]

当事人: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1120002719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登勇

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2021年6月25日李亚江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5年3月24日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1. 李亚江对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并不知情,其并未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亦未在有关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名,同时李亚江向本局填报了《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

2、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于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李亚江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社保中心发出征询意见函,就拟撤销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相关部门的回复中均未对撤销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4、因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股东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询问通知书形式向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向登勇送达通知,要求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就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相关人员在期限内均未前来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5.经办人张琪及张文革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和2021年8月13日到我局接受询问笔录,他们均表示当时经办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是没有见过法人及监事,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无法与法人及监事取得联系。

综上,当事人2015年3月24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核准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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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东行审撤决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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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当事人: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1120002719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登勇

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2021年6月25日李亚江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5年3月24日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1. 李亚江对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并不知情,其并未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亦未在有关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名,同时李亚江向本局填报了《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

2、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于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李亚江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社保中心发出征询意见函,就拟撤销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相关部门的回复中均未对撤销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4、因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股东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询问通知书形式向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向登勇送达通知,要求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就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相关人员在期限内均未前来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5.经办人张琪及张文革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和2021年8月13日到我局接受询问笔录,他们均表示当时经办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是没有见过法人及监事,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无法与法人及监事取得联系。

综上,当事人2015年3月24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核准武汉欣伟利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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