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东行审撤决字[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1-28 17:30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字号:[ ]

当事人: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LP1K5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安琪

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2021年5月13日李玲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5年12月30日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1、李玲向本局填报了《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表》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在《撤销公司登记  申请表》和《承诺书》中,李玲声明自己遗失过身份证,她本人从未办理过此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也未授权他人办理将自己登记为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的监事。

2、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李玲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45天,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发出征询意见函,就拟撤销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已收到上述相关部门的回复意见,回复中均未对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拟注销决定提出异议。

4、因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询问通知书形式向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及股东王安琪送达通知,要求其就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给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1月22日未妥投逾期退回,给王安琪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1月23日未妥投逾期退回。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及股东王安琪在期限内均未来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5.2021年8月12日经办人严玲莉到我局接受询问笔录,严玲莉表示当时经办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时未见过法人及监事,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取得联系。

综上,当事人冒用李玲的身份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2015年12月30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核准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的监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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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东行审撤决字[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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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当事人: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LP1K5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安琪

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2021年5月13日李玲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5年12月30日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1、李玲向本局填报了《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表》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在《撤销公司登记  申请表》和《承诺书》中,李玲声明自己遗失过身份证,她本人从未办理过此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也未授权他人办理将自己登记为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的监事。

2、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李玲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45天,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发出征询意见函,就拟撤销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已收到上述相关部门的回复意见,回复中均未对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拟注销决定提出异议。

4、因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询问通知书形式向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及股东王安琪送达通知,要求其就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给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1月22日未妥投逾期退回,给王安琪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1月23日未妥投逾期退回。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及股东王安琪在期限内均未来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5.2021年8月12日经办人严玲莉到我局接受询问笔录,严玲莉表示当时经办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时未见过法人及监事,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取得联系。

综上,当事人冒用李玲的身份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2015年12月30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核准武汉天诚鑫源药业有限公司的监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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