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汉市斯特家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1120002682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国峰
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东银湖水印桃源第15幢4单元301室(11)
2021年2月25日芦晓璐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5年3月4日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1. 芦晓璐对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并不知情,其并未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亦未在有关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名,同时芦晓璐向本局填报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
2、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于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芦晓璐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社保中心发出征询意见函,就拟撤销武汉市斯特家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相关部门的回复中均未对撤销武汉市斯特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4、因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向黄国峰送达通知,要求黄国峰在规定期限内就武汉市斯特家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黄国峰在期限内未前来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5.根据芦晓璐的情况说明写到她去派出所了解,黄国峰已经坐牢了,我局也向汉阳区公安分局寄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芦晓璐所说是否真实,但是2021年11月11日物流显示已经签收,但是至今汉阳区公安分局没有回复我局。
综上,当事人2015年3月4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核准武汉市斯特家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