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委托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在东西湖辖区内履行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职能。
二、委托项目
1.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2.承担全区卫生计生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任务,开展执法稽查工作,开展全区卫生计生专项治理,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对基层卫生计生协管员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
4.负责对街道赋权事项运行情况进行指导、衔接。
5.承担本区重大重要区域和有关场所、大型医疗机构相关事项的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
6.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
7.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8.承担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1.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按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意见办理。
2.对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罚没额度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案件,其中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一般程序案件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直接办理合议和审核,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并按审核意见办理。
四、适用范围
依照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区卫生健康局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监督职权。
五、委托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法律责任
1.受委托人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再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处理相关问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超越委托范围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承担,受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2.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受托事项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张玲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
负责人:钟意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