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国统办函〔202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已经2021年12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县级统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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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办函〔202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已经2021年12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县级统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https://www.dxh.gov.cn/ZWGK/bmxxgk/bwbjxxgk/qtjj/zcwj/202207/P020220705292329390703.docx
https://www.dxh.gov.cn/ZWGK/bmxxgk/bwbjxxgk/qtjj/zcwj/202207/P020220705292329645840.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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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3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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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已经2021年12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县级统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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