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保障执法工作依法、文明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查询问室是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的专门场所,严禁非办案人员在询问时进入询问室。
第三条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需就案情对当事人、证人等调查询问时必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并全程进行录像。
第四条调查询问室的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调查询问声像资料。
第五条相关科室使用调查询问室时应进行登记,领取钥匙。调查询问结束后将钥匙交大队办公室。
第六条调查询问时,调查询问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调查询问的声像资料应及时导入执法记录信息采集工作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