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武汉市鹿儿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展示的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武汉市鹿儿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91420112MACAR6DR5F |
彭志国 |
武汉市鹿儿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展示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动物防疫法>》序号53 |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24日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东农(动监)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6-01-07 17:3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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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市鹿儿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展示的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武汉市鹿儿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91420112MACAR6DR5F |
彭志国 |
武汉市鹿儿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展示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动物防疫法>》序号53 |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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