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东农(渔业)罚[2025]13号 |
湖北渔农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水产苗种案 |
湖北渔农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420100MA4K4EHW2G |
张爱云 |
湖北渔农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没有质量合格证明以及检疫证明的水产苗种,违反了《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专门从事水产苗种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营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水产苗种”,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水产苗种按国家规定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 |
罚款,依据《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231 |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12日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东农(渔业)罚[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5-11-25 15:4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东农(渔业)罚[2025]13号 |
湖北渔农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水产苗种案 |
湖北渔农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420100MA4K4EHW2G |
张爱云 |
湖北渔农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没有质量合格证明以及检疫证明的水产苗种,违反了《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专门从事水产苗种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营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水产苗种”,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水产苗种按国家规定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 |
罚款,依据《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231 |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12日 |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