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农(渔业)罚[2025]12号 |
刘汉祥违规垂钓案 |
刘汉祥 |
无 |
无 |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使用多钩违规垂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1.没收违规渔具; 2.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233 |
/ |
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22日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东农(渔业)罚[2025]12号)
发布时间:2025-08-22 17:3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农(渔业)罚[2025]12号 |
刘汉祥违规垂钓案 |
刘汉祥 |
无 |
无 |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使用多钩违规垂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1.没收违规渔具; 2.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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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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