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农(渔业)罚[2024]21号 |
肖孝春、卫加青、丁振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肖孝春 卫加青 丁振前 |
2024年10月12日9时,当事人肖孝春、卫加青、丁振前3人在东西湖区柏泉街府河大堤观鸟台附近水域捕捞螺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对3名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合计贰仟元整(¥ 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45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非税收窗口缴纳罚款 |
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30日 |
罚款明细: 1.对肖孝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800元); 2.对卫加青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600元); 3.对丁振前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600元)。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东农(渔业)罚[2024]21号)
发布时间:2024-12-17 18:57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农(渔业)罚[2024]21号 |
肖孝春、卫加青、丁振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肖孝春 卫加青 丁振前 |
2024年10月12日9时,当事人肖孝春、卫加青、丁振前3人在东西湖区柏泉街府河大堤观鸟台附近水域捕捞螺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对3名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合计贰仟元整(¥ 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45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非税收窗口缴纳罚款 |
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30日 |
罚款明细: 1.对肖孝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800元); 2.对卫加青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600元); 3.对丁振前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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