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农(渔业)罚[2024]19号 |
高永辉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
高永辉 |
2024年5月31日15时,当事人高永辉在东西湖区府河东山段闸口处使用钩刺耙刺以锚鱼方式捕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非税收窗口缴纳罚款 |
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0日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东农(渔业)罚[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4-11-20 17:3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农(渔业)罚[2024]19号 |
高永辉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
高永辉 |
2024年5月31日15时,当事人高永辉在东西湖区府河东山段闸口处使用钩刺耙刺以锚鱼方式捕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非税收窗口缴纳罚款 |
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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