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东行审撤决字[2022]18号)

发布时间:2022-01-29 17:30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字号:[ ]

当事人: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CLR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欧汉琴

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望丰村9号(6)

2021年9月22日欧汉琴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6年8月25日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1、欧汉琴向本局填报了《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表》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在《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表》和《承诺书》中,欧汉琴声明自己遗失过身份证,她本人从未办理过此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也未授权他人办理将自己登记为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

2、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欧汉琴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45天,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发出征询意见函,就拟撤销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已收到上述相关部门的回复意见,回复中均未对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拟注销决定提出异议。

4、因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询问通知书形式向当事人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监事张虎送达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就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给当事人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2月11日未妥投已退回,给监事张虎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2月11日未妥投已退回,当事人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监事张虎在期限内均未来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5.2021年12月22日经办人张文革已到我局做情况说明,表示当时经办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时未见过法人及监事,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取得联系。

综上,当事人冒用欧汉琴的身份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2016年8月25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核准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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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东行审撤决字[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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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当事人: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CLR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欧汉琴

住所(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望丰村9号(6)

2021年9月22日欧汉琴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6年8月25日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1、欧汉琴向本局填报了《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表》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在《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表》和《承诺书》中,欧汉琴声明自己遗失过身份证,她本人从未办理过此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也未授权他人办理将自己登记为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

2、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欧汉琴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45天,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发出征询意见函,就拟撤销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已收到上述相关部门的回复意见,回复中均未对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拟注销决定提出异议。

4、因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询问通知书形式向当事人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监事张虎送达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就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给当事人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2月11日未妥投已退回,给监事张虎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1年12月11日未妥投已退回,当事人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监事张虎在期限内均未来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5.2021年12月22日经办人张文革已到我局做情况说明,表示当时经办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时未见过法人及监事,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取得联系。

综上,当事人冒用欧汉琴的身份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2016年8月25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核准武汉市泰如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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