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2019〕6号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东西湖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东西湖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1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5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维护留守、困境儿童各项权益,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儿童福利工作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为重点,以深化关爱活动为总抓手,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进行有针对性、长期性的关爱帮扶工作,推动全区农村留守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障对象及工作目标
(一)留守儿童。1.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关爱保护工作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全面监护和服务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实现关爱留守儿童“六有”(监护有人、学业有教、生活有助、健康有保、权益有护、活动有地)和“两覆盖”(监管全覆盖、帮扶全覆盖)的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全区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的水平和成效。
(二)困境儿童。1.主要是具有本区户籍的,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儿童;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其他原因面临生存危机的儿童。遭遇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临时救助儿童不受户籍限制。2.立足基层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政策更加完善,保障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生活更加幸福。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以儿童优先为准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坚持把基层作为儿童工作的重心,落实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大队(社区)属地管理责任;构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网络,建立健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关爱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三)坚持分类保障、关爱并重。农村留守儿童以关爱保护为基础,充分发挥大队(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困境儿童以保障权利实现为基础,重点解决儿童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监护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促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四)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困境儿童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形成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成长、健康、教育、医疗、康复、服务、监护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
1.健全关爱保护体系
(1)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大队(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训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要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落实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和大队(社区)责任。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和大队(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大队(社区)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加强家庭监护监督和指导,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
(3)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见附件)。
2.建立完善关爱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队(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大队(社区)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奠定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女童的保护,对遭受性侵儿童,司法机关应依法办案,并加强对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和心理疏导。要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企业和雇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
(3)建立全面监护机制。在全区范围内,以街道(含常青花园社管办)为主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进行数据分析与动态监测管理,实现全区留守儿童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用。大队(社区)要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并向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报告;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制度,及时统计更新留守儿童家庭基本情况和留守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每名留守儿童纳入关爱服务范围。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有关信息、数据;区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要对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资料进行排查,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大队(社区)、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4)建立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力量,与社会工作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教育矫治和技能培训等专业化、个性化、多元化的关爱服务,使每一名远离父母的留守儿童都生活在爱的阳光下,能“心有人爱、身有人护、难有人帮”。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要及时给予救助。
3.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鼓励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并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降低门槛,放宽经营范围,提供便利条件。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提供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任务
1.建立发现机制
(1)全面摸底排查。各街道(含常青花园社管办)要依托社区(大队)和学校、派出所对属地困境儿童进行全面排查。民政部门负责贫困家庭儿童、孤儿及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排查工作;妇联负责因监护人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或者得不到适当监护儿童的排查工作;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负责因监护人违法犯罪被处罚、判刑等导致实际无人监护或者监护缺失儿童的排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失学、辍学儿童的排查工作;残联、卫健部门负责病残儿童的排查工作;共青团负责在社区接受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排查工作。上述排查及数据更新情况,统一报送区民政部门建档立册。
(2)建立信息平台。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摸底排查、筛查情况建立全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档案,并与教育、司法、扶贫等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以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联合,建立全区困境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同时,建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2.强化分类保障
(1)强化生活保障。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困境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评定的一二三级风险对象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评定的一二级风险服务对象中,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本人每月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20%的比例享受补助金;对于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按照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倾斜;对于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2)强化医疗保障。对于重病、重残的困难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救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给予救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及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3)强化教育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对困境儿童提供教育资源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困境儿童平等入学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生公用经费标准,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根据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就近就便解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幼教班,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强化监护责任。将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者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者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者执行机关(或者代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5)强化康复保障。做好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救助项目,开展0-14岁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和脑瘫、孤独症、智障儿童抢救性康复,落实专业康复训练补贴政策。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见附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民政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团区委等群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东西湖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保障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街道(含常青花园社管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工,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加大保障力度。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困境儿童的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东西湖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东西湖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的实施办法,现将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明确如下:
(一)区委政法委。结合实际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按照《东西湖区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街道(含常青花园社管办)和区直各相关单位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区公安分局。建立健全辖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资料档案,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法制安全“三进”(进校园、进大队社区、进家庭)活动;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三)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儿童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检察环节涉罪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四)区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儿童依法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五)区发展和改革局。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六)区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时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做好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教育机构重点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帮助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重残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保证其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指导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七)区民政局。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和各类群团组织参加的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指导街道(含常青花园社管办)、大队(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大队(社区)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区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八)区司法局。以街道(含常青花园社管办)为单位,加强对儿童的法治宣传教育,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普法教育,提高儿童的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全区普法成员单位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坚持非讼援助与诉讼援助相结合,以非讼援助为主,支持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助机制,使困境儿童得到迅速有效的法律援助保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区财政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动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返乡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等农村劳动力和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家庭成年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增加其就业渠道。
(十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二)区扶贫办。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十三)区卫生健康局。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救助和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制度,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协助做好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工作;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指导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
(十四)区医保局。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报销。
(十五)区总工会。在涉及大量流动人口的企业,开展父母责任教育;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依托职工之家,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敦促企业为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创造条件。
(十六)团区委。推进“青少年空间”建设,积极动员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单位集体和社会公益人士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针对困境儿童的特殊困难、实际需要和成长需求,开展心理辅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十七)区妇联。依托“妇女之家”、社区家长学校、留守儿童服务站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并给予涉及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困境儿童法律咨询与帮助。
(十八)区残联。为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并安置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十九)街道办事处(含常青花园社管办)、社区(大队)。各街道要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第一职责,指导社区(大队)做好各项工作;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对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畅通与民政、妇儿工委办、教育、司法、公安、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联系,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加强家庭监护监督和指导,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及时予以训诫、制止。
各社区(大队)要设立村居儿童主任,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向街道报告情况;社区(大队)对于发现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者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者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要积极协助街道、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司法、人社、医保、卫健、公安、残联等部门开展各项儿童福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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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