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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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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30 08:50 来源:区民政局   作者:   字号:[ ]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1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而制订。该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维护留守、困境儿童各项权益,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儿童福利工作的良好氛围,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确定了保障对象及工作目标

保障对象分两类:

第一类是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关爱保护工作目标为: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全面监护和服务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实现关爱留守儿童“六有”(监护有人、学业有教、生活有助、健康有保、权益有护、活动有地)和“两覆盖”(监管全覆盖、帮扶全覆盖)的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全区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的水平和成效。

第二类是困境儿童。困境儿童保障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区户籍的,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儿童;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其他原因面临生存危机的儿童。遭遇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临时救助儿童不受户籍限制。

保障工作目标为:建立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立足基层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政策更加完善,保障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生活更加幸福。

二、《实施方案》确定了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家庭尽责;二是坚持政府主导;三是坚持分类保障、关爱并重;四是坚持标本兼治。

三、《实施方案》明确了保障范围和责任单位

一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即健全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完善关爱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二是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任务。即建立发现机制、强化分类保障。

其中,分类保障的主要内容有:

(1)强化生活保障。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困境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评定的一二三级风险对象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评定的一二级风险服务对象中,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本人每月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20%的比例享受补助金;对于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按照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倾斜;对于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2)强化医疗保障。对于重病、重残的困难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救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给予救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及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3)强化教育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对困境儿童提供教育资源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困境儿童平等入学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生公用经费标准,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根据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就近就便解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幼教班,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强化监护责任。将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者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者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者执行机关(或者代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5)强化康复保障。做好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救助项目,开展0-14岁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和脑瘫、孤独症、智障儿童抢救性康复,落实专业康复训练补贴政策。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四、《实施方案》明确了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健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保障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街道(含常青花园社管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工,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是加大保障力度。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困境儿童的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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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30 08:50

来源:区民政局   作者: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1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而制订。该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维护留守、困境儿童各项权益,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儿童福利工作的良好氛围,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确定了保障对象及工作目标

保障对象分两类:

第一类是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关爱保护工作目标为: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全面监护和服务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实现关爱留守儿童“六有”(监护有人、学业有教、生活有助、健康有保、权益有护、活动有地)和“两覆盖”(监管全覆盖、帮扶全覆盖)的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全区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工作的水平和成效。

第二类是困境儿童。困境儿童保障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区户籍的,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儿童;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其他原因面临生存危机的儿童。遭遇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临时救助儿童不受户籍限制。

保障工作目标为:建立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立足基层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政策更加完善,保障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生活更加幸福。

二、《实施方案》确定了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家庭尽责;二是坚持政府主导;三是坚持分类保障、关爱并重;四是坚持标本兼治。

三、《实施方案》明确了保障范围和责任单位

一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即健全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完善关爱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二是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任务。即建立发现机制、强化分类保障。

其中,分类保障的主要内容有:

(1)强化生活保障。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困境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评定的一二三级风险对象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评定的一二级风险服务对象中,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本人每月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20%的比例享受补助金;对于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按照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倾斜;对于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2)强化医疗保障。对于重病、重残的困难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救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给予救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及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3)强化教育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对困境儿童提供教育资源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困境儿童平等入学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生公用经费标准,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根据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就近就便解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幼教班,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强化监护责任。将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者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者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者执行机关(或者代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5)强化康复保障。做好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救助项目,开展0-14岁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和脑瘫、孤独症、智障儿童抢救性康复,落实专业康复训练补贴政策。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四、《实施方案》明确了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健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保障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街道(含常青花园社管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工,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是加大保障力度。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困境儿童的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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