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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沟镇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0 09:05 来源:新沟镇街   作者: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并实现提高效率、规范程序、控制成本、保证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武汉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关于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务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东公管[2019]1号)及结合我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和管理,成立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纪监办、城建办、退地办、安办、综治办、经服办、人社办、社会事务办、农办、财政所、审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办公室,由城建办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

(三)制定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管理规定与长效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是经街工委扩大会批准,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项目库内的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街属二级单位)需建设的申请项目。

第四条  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须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在本区域内,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街道具体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等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等。

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维修改造、管道改线、农田水利、设备安装等。

中介服务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审批及实施的第三方服务,如: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测量等中介服务。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科室及二级单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和街分管领导确认后填报《新沟镇街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表》包括:主管部门、申报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必要性及理由(政策依据)、资金来源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表》的初审及汇总,并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后,报街工委扩大会研究确定,形成街道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库。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及工作需要,需增加库外新的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概(预)算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由各科室和街属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纳入项目库;

(二)概(预)算投资额在10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项目,由各科室和街属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要领导审批,由项目申报科室提交街工委扩大会审定,审定同意后纳入项目库;

(三)确属抢险应急和突击性项目,由各科室和街属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要领导审批,由项目申报科室提交街工委扩大会审定,街工委扩大会审定并确认实施单位后可以先行组织实施,事后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四章  工程发包

第八条  发包方式原则上根据单项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武汉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精神办理。

(一)单项工程投资额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街二级单位新荷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实施,强弱电等安装工程由农场参股单位荷花机电有限公司实施;

(二)单项工程投资额10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不含绿化工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街内公开招投标;

(三)单项绿化工程投资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由街二级单位新荷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实施;

(四)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本数)至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按《武汉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武政办[2018]136号文)执行,进入区政府采购平台采购,同时,50万元(含本数)以上政府投资范畴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武政规[2017]20号)进行审批;

(五)单项工程造价在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程,按《武汉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进入区招投标平台招标。

第九条  不得以规避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本办法的规定分解工程。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程类别实际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五章  合同签署

第十一条  各项单项工程在中标公示期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相应约定签订施工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次由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施工合同签订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为了避免工程结算时发生争议,合同内容应明确结算方式。例如材料价格调整、人工单价调整、机械费调整,按现行政策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保修期限,按国家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但时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原则上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签订。

第六章  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纪监办负责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和单位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情况,依法查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城建办负责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库的编制、上报和综合协调,对各相关科室(单位)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实施招标投标程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退地办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拆迁退地工作。

第十八条  安办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理单位负责加强对辖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辖区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建项目,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的资金、财务管理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并按合同及财务制度支付相关款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涉及专款的必须专用。

第二十条  审计科依法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的工程控制价和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综治办负责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管办及城管所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文明施工措施开展日常巡查监管。督促施工方按要求做好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清运工作,特别是对工地出入口、工地责任区范围、主要干道等重点地段进行实时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负责参与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立项等)、工程验收、结算审计、工程请款及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如有不可预见或技术调整及功能性调整等原因增加工程投资的,分别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城建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街内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7%(不含)以下的,经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城建办会签后,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实施;

(二)街内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7%(含)-10%(不含)的,经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城建办会签后,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后,并提交街工委扩大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项工程50万以上,在区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变更造价金额在7%以下或100万元以上的,经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城建办、上级主管部门五方会签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同意后实施;

(四)单项工程50万以上,在区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7%至10%以下或200万元以上的,经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城建办、上级主管部门五方会签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

(五)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擅自做出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不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程序、安全和质量管理规定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整改或返工,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2次未完成返修任务的列入街道办事处不诚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本辖区任何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同一企业累计发生3次上述同类问题的,以及出现质量问题经返工3次仍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本辖区任何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交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5日内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证书》,在收到《申请单》的7日内,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发改委立项工程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并协调区级质检部门,按照设计图纸相关标准和招投标文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无条件翻修,直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每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将施工、签证、竣工图件、结算审计竣工验收证明等所有关于建设方面资料移交街道档案室。

第八章  工程款支付流程

第三十条  工程进度或结算款项须遵守下列程序支付:

(一)支付进度款项

1、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依据合同约定金额核定工程进度付款,填报《工程款项支付计划表》,报请街工委扩大会通过后,并按程序逐级核实审批。

2、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合法发票或收据,附合同及审批后的《工程结算专项资金审批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的70%,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算工程进度款的额度。

(二)工程结算款

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依据审计部门审定的决算价、财务制度要求,填报《工程款项支付计划表》,报请街工委扩大会通过后,并按程序逐级核实审批。

2、施工单位提供结算全额发票,并持审批后工程付款《工程结算专项资金审批表》、《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超额部分审减额的审计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资料管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档案资料至少保证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和街道档案室各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工程档案按区建筑档案管理要求收集立卷。工程资料包括项目审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投标及竣工结算全过程资料,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咨询、变更、会议纪要、批示批复件等资料也必须收集入卷,并装订成册。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移交街道档案室备查。

第十章  名录库建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名录库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和法定程序,具备相应资质等条件的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面向符合行业资质等条件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根据实际需求建立的名录库。

第三十六条  名录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效能、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明确规定外,政府采购限额以下街内采购项目建立名录库使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名录库入库资格的审核、使用,街纪监办全程参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库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上发布建库公告,公布建库的类别、准入条件、录取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各类别名录库数量不少于5家。

(二)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报名申请资料,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名登记,并提交相关报名申请资料。投标申请人超过规定报名时间报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接受申请报名。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名申请资料评审工作,对申请人的报名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确性的资格预审。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网上公布结果。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结果,建立名录库后提交纪监办备案。 

(六)进入名录库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5、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等条件(根据业务科室需求)。

第十一章 名录库使用

第四十条  名录库建立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平台及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同一项目需要多项企业服务的,可以在企业名录库中同时抽取多个类别企业服务。同一项目同一服务企业不得同时承担编制、审查及评估服务。

第四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名录库抽取服务,在纪监办的全程监督下,从相应名录库以摸球抽取法确定中标单位,以此确定设计、预算编制和监理单位等。

第四十三条  各类中介服务费,依据相关物价、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项目的服务事项未完成之前,不得全额支付所有费用,具体付款进度、金额由业务科室与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企业名录库的使用台账,记录库内服务企业的中选时间、项目名称等,全套程序完成后资料备份交办事处档案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名录库的适用范围为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各类中介服务项目具体额度依据每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为准。工程服务类以外的其他服务类项目或没有建库的中介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参照货物采购类程序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在区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采购工作完成后,由城建办整理一套完整的招标资料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十二章  名录库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由城建办根据完成项目的情况对上一年度服务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期调库的依据之一。每期名录库有效期1年,期满后重新以建库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进入名录库的服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一)企业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的;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的;

(三)从业资格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企业机构或从业人员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五)中介机构因违法、违约被仲裁或判决承担责任的。

第十三章  名录库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名录库内的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名录库中除名,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2年内不得再申请进入名录库:

(一)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委托服务事项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三)被抽取后,拒绝接受业务2次或将项目单位委托的服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它服务企业的;

(四)服务企业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

(六)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条  业务科室、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监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在名录库内选用服务企业,擅自使用库外服务企业的。

(二)与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项目投资额等信息造成服务企业选择性放弃服务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由城建办根据国家规范,结合本街实际情况拟定,并适时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街道城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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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沟镇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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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并实现提高效率、规范程序、控制成本、保证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武汉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关于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务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东公管[2019]1号)及结合我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和管理,成立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纪监办、城建办、退地办、安办、综治办、经服办、人社办、社会事务办、农办、财政所、审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办公室,由城建办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

(三)制定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管理规定与长效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是经街工委扩大会批准,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项目库内的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街属二级单位)需建设的申请项目。

第四条  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须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在本区域内,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街道具体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等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等。

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维修改造、管道改线、农田水利、设备安装等。

中介服务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审批及实施的第三方服务,如: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测量等中介服务。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科室及二级单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和街分管领导确认后填报《新沟镇街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表》包括:主管部门、申报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必要性及理由(政策依据)、资金来源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表》的初审及汇总,并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后,报街工委扩大会研究确定,形成街道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库。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及工作需要,需增加库外新的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概(预)算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由各科室和街属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纳入项目库;

(二)概(预)算投资额在10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项目,由各科室和街属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要领导审批,由项目申报科室提交街工委扩大会审定,审定同意后纳入项目库;

(三)确属抢险应急和突击性项目,由各科室和街属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要领导审批,由项目申报科室提交街工委扩大会审定,街工委扩大会审定并确认实施单位后可以先行组织实施,事后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四章  工程发包

第八条  发包方式原则上根据单项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武汉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精神办理。

(一)单项工程投资额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街二级单位新荷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实施,强弱电等安装工程由农场参股单位荷花机电有限公司实施;

(二)单项工程投资额10万元(含本数)至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不含绿化工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街内公开招投标;

(三)单项绿化工程投资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由街二级单位新荷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实施;

(四)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本数)至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程,按《武汉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武政办[2018]136号文)执行,进入区政府采购平台采购,同时,50万元(含本数)以上政府投资范畴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武政规[2017]20号)进行审批;

(五)单项工程造价在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程,按《武汉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进入区招投标平台招标。

第九条  不得以规避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本办法的规定分解工程。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程类别实际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五章  合同签署

第十一条  各项单项工程在中标公示期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相应约定签订施工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次由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施工合同签订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为了避免工程结算时发生争议,合同内容应明确结算方式。例如材料价格调整、人工单价调整、机械费调整,按现行政策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保修期限,按国家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但时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原则上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签订。

第六章  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纪监办负责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和单位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情况,依法查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城建办负责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库的编制、上报和综合协调,对各相关科室(单位)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实施招标投标程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退地办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拆迁退地工作。

第十八条  安办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理单位负责加强对辖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辖区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建项目,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的资金、财务管理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并按合同及财务制度支付相关款项,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涉及专款的必须专用。

第二十条  审计科依法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及限额以下中介服务采购的工程控制价和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综治办负责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管办及城管所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文明施工措施开展日常巡查监管。督促施工方按要求做好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清运工作,特别是对工地出入口、工地责任区范围、主要干道等重点地段进行实时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负责参与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立项等)、工程验收、结算审计、工程请款及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如有不可预见或技术调整及功能性调整等原因增加工程投资的,分别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城建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街内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7%(不含)以下的,经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城建办会签后,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实施;

(二)街内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7%(含)-10%(不含)的,经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城建办会签后,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后,并提交街工委扩大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项工程50万以上,在区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变更造价金额在7%以下或100万元以上的,经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城建办、上级主管部门五方会签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同意后实施;

(四)单项工程50万以上,在区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7%至10%以下或200万元以上的,经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城建办、上级主管部门五方会签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

(五)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擅自做出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不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程序、安全和质量管理规定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整改或返工,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2次未完成返修任务的列入街道办事处不诚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本辖区任何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同一企业累计发生3次上述同类问题的,以及出现质量问题经返工3次仍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本辖区任何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交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5日内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证书》,在收到《申请单》的7日内,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发改委立项工程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并协调区级质检部门,按照设计图纸相关标准和招投标文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无条件翻修,直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每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将施工、签证、竣工图件、结算审计竣工验收证明等所有关于建设方面资料移交街道档案室。

第八章  工程款支付流程

第三十条  工程进度或结算款项须遵守下列程序支付:

(一)支付进度款项

1、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依据合同约定金额核定工程进度付款,填报《工程款项支付计划表》,报请街工委扩大会通过后,并按程序逐级核实审批。

2、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合法发票或收据,附合同及审批后的《工程结算专项资金审批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价的70%,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算工程进度款的额度。

(二)工程结算款

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由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依据审计部门审定的决算价、财务制度要求,填报《工程款项支付计划表》,报请街工委扩大会通过后,并按程序逐级核实审批。

2、施工单位提供结算全额发票,并持审批后工程付款《工程结算专项资金审批表》、《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超额部分审减额的审计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资料管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档案资料至少保证工程项目申报科室(单位)和街道档案室各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工程档案按区建筑档案管理要求收集立卷。工程资料包括项目审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投标及竣工结算全过程资料,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咨询、变更、会议纪要、批示批复件等资料也必须收集入卷,并装订成册。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移交街道档案室备查。

第十章  名录库建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名录库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和法定程序,具备相应资质等条件的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面向符合行业资质等条件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根据实际需求建立的名录库。

第三十六条  名录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效能、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明确规定外,政府采购限额以下街内采购项目建立名录库使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名录库入库资格的审核、使用,街纪监办全程参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库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上发布建库公告,公布建库的类别、准入条件、录取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各类别名录库数量不少于5家。

(二)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报名申请资料,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名登记,并提交相关报名申请资料。投标申请人超过规定报名时间报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接受申请报名。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名申请资料评审工作,对申请人的报名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确性的资格预审。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网上公布结果。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结果,建立名录库后提交纪监办备案。 

(六)进入名录库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5、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等条件(根据业务科室需求)。

第十一章 名录库使用

第四十条  名录库建立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平台及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同一项目需要多项企业服务的,可以在企业名录库中同时抽取多个类别企业服务。同一项目同一服务企业不得同时承担编制、审查及评估服务。

第四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名录库抽取服务,在纪监办的全程监督下,从相应名录库以摸球抽取法确定中标单位,以此确定设计、预算编制和监理单位等。

第四十三条  各类中介服务费,依据相关物价、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项目的服务事项未完成之前,不得全额支付所有费用,具体付款进度、金额由业务科室与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企业名录库的使用台账,记录库内服务企业的中选时间、项目名称等,全套程序完成后资料备份交办事处档案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名录库的适用范围为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各类中介服务项目具体额度依据每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为准。工程服务类以外的其他服务类项目或没有建库的中介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参照货物采购类程序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在区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采购工作完成后,由城建办整理一套完整的招标资料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十二章  名录库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由城建办根据完成项目的情况对上一年度服务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期调库的依据之一。每期名录库有效期1年,期满后重新以建库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进入名录库的服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一)企业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的;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的;

(三)从业资格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企业机构或从业人员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五)中介机构因违法、违约被仲裁或判决承担责任的。

第十三章  名录库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名录库内的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名录库中除名,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2年内不得再申请进入名录库:

(一)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委托服务事项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三)被抽取后,拒绝接受业务2次或将项目单位委托的服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它服务企业的;

(四)服务企业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

(六)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条  业务科室、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监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在名录库内选用服务企业,擅自使用库外服务企业的。

(二)与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项目投资额等信息造成服务企业选择性放弃服务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由城建办根据国家规范,结合本街实际情况拟定,并适时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街道城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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