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街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区关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 街道办事处成立政府采购限额以下货物采购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职党政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纪监办、财政所、城建办、审计科、核算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党政办办公,由党政办主任兼任限额以下货物采购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党政办指派一名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流程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采购行为是指除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方式外,且市区文件明确规定可由单位自行组织的货物采购行为,具体额度为单价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具体额度依据每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对适用本管理办法的采购行为实行分段管理采购。
(一)单价或批量金额达3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
1、申请采购的科室(单位)拟定申请报告及详细采购清单,经战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程序报街工委扩大会议研究,会议研究通过后交街限额以下货物采购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采购科室(单位)的分管领导、采购科室(单位)以及领导小组成员科室负责人(或授权工作人员)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不少于3人),开展谈判或询价工作,街纪监办参与监督。
3、采购方式参照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承诺书和最后报价,采购科室(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科室(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原则上采取同等条件下低价中标法确定中选单位。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参加人员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字确认。
5、供货时,由采购科室(单位)2人以上负责验收、签字。结算时,需提供正式票据、申请报告、采购清单或合同、领用明细表、谈判或询价有关证明材料及财务部门要求的相关凭证(3万元及以上附工委扩大会会议纪要或记录)。属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的,报国资办登记备案。
(二)单价或批量金额达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
申请采购的科室(单位)拟定申请报告及详细采购清单,经战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字,经政府采购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申请采购的科室(单位)按要求组织进行谈判或者询价,战线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把关,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街纪监办对采购项目实行事后抽查监督。
(三)单价或批量金额1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
由各采购科室(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科室(单位)负责人及战线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把关,其中3千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对比不少于3家供货单位报价,并留存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街纪监办对采购项目实行事后抽查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纪律
第四条 采购预算与计划。限额以下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综合预算,无预算安排,无资金来源,申报的采购一律不予审批。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购置计划由各科室(单位)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提出,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五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物品。
第六条 工作人员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索取或接受相关单位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谈判或询价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八条 严禁人为拆分采购金额规避相关审批流程,一经查实,故意拆分者一律追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