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强: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向你作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吴)催告字[2024]第00000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道综合执法中心领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吴)催告字[2024]第000005号)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吴)催告字[2024]第000005号)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吴家山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