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
武司规〔2021〕1号
各区司法局,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
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将《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2021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汉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5日
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
一、武汉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关于制定本基准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和司法部相关批复文件。
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8条、41条、42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律师法》第47条规定处理;违反第34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律师法》第48条规定处理;违反第35条至40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律师法》第49条规定处理。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45条、47条、48条、50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律师法》第50条规定处理。
2.关于本基准的分类标准:本基准对《律师法》规定的32种违法行为处理方式进行了全面细化分解,包括29种裁量性行政行为和3种羁束性行政行为。其中涉及非律师身份1种(第55条),律师非执业事由1种(第49条第2款),律师执业事由21种(第47条、48条、49条、50条第2款、51条第1款),律师事务所执业事由9种(第50条、51条第2款),并将32种违法行为细化为152个大项、412个小项。
3.关于不予、从轻、减轻、从重适用情形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33条、49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39条等规定。本基准未列明的情形,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依法依规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4.关于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视情况移送至市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
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适用减轻规则。
对《律师法》第47条、48条、50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且具有其他减轻情形的,不予处罚。
对《律师法》第47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的,符合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酌情并处罚款。
对《律师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符合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酌情并处罚款。
对《律师法》4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符合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酌情并处罚款。对《律师法》51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符合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酌情并处罚款。
6.关于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则: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认定为情节轻微。
7.关于罚款的适用规则:除《律师法》第50条第2款和第55条外,不得单独适用罚款。
8.关于犯罪的适用规则:
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对涉及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社会影响大的案(事)件,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报备。针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采取临时审慎监管措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暂停其职务;被暂停职务的,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再安排其接受新的委托,已经委托的应转交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案件办结后,市司法局依据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恢复其执业。
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其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刑期届满后可再申请恢复执业。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则上按照本裁量基准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并处罚款。
9.备注: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本裁量基准的,应为参照;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律师法》第55条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
有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律师法》第47条第1项;司法部令134号第47条;司法部令122号第5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律师法》第47条第2项;司法部令134号第41条、42条;司法部令122号第6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律师法》第47条第3项;司法部令134号第28条;司法部令122号第7条;司复〔2001〕12号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律师法》第47条第4项;司法部令134号第28条;司法部令122号第8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违规参与诉讼法律事务2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或违规参与诉讼法律事务超过2件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47条第5项;司法部令134号第45条;司法部令122号第9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的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律师法》第48条第1项;司法部令134号第26条、44条;司法部令122号第10条;司复〔2001〕9号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8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律师法》第48条第2项;司法部令134号第30条、31条;司法部令122号第11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给委托人或相关办案部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委托人或相关办案部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委托人或相关办案部门造成较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9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不当利益 |
《律师法》第48条第3项;司法部令134号第34条;司法部令122号第12条;司复〔2002〕8号;司发函〔2005〕234号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10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律师法》第48条第4项;司法部令134号第43条;司法部令122号第13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6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
11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司法部令134号第36条、38条;司法部令122号第14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未对社会及案件审理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社会及案件审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社会或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2项;司法部令134号第36条;司法部令122号第15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行贿数额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贿数额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贿数额超过100000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3项;司法部令134号第39条;司法部令122号第16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未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4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4项;司法部令134号第39条;司法部令122号第17条;司复〔2002〕5号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未对司法、仲裁活动或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司法、仲裁活动或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司法、仲裁活动或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5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5项;司法部令134号第35条;司法部令122号第18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且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6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6项;司法部令134号第39条;司法部令122号第19条;司复〔2000〕7号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后诉讼、仲裁活动仍继续进行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诉讼、仲裁活动中止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诉讼、仲裁活动中止的,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7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7项;司法部令134号第37条;司法部令122号第20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手段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8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8项;司法部令134号第40条;司法部令122号第21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9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9项;司法部令134号第43条;司法部令122号第22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律师法》第49条第2款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21 |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处罚 |
《律师法》第50条第2款;司法部令142号第54条;司法部令122号第41条 |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负责人不予处罚。 |
律师事务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对负责人可以不予处罚。 |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处罚的。 |
对负责人给予警告。 |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的。 |
对负责人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的。 |
对负责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 |
对负责人处20000元的罚款。 | ||||
22 |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 |
《律师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司法部令122号第40条 |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有减轻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
有从轻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 ||||
一般情形。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 ||||
23 |
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律师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司法部令122号第40条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24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司法部令142号第46条、47条;司法部令122号第23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5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司法部令142号第38条;司法部令122号第24条;司复〔1999〕8号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且在90天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6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司法部令142号第44条;司法部令122号第25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7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司法部令142号第45条;司法部令122号第26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8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5项;司法部令142号第46条;司法部令122号第27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0元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9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司法部令142号第48条;司法部令122号第28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0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7项;司法部令142号第49条;司法部令122号第29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未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1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8项;司法部令142号第47条、50条;司法部令122号第30条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对本所律师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本律师事务所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本所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可以处60000元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2 |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律师法》第51条第2款;司法部令122号第40条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二、武汉市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除名。
3.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责任。
4.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5.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
6.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罚款的,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7.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2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3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3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4 |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4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5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2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5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6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6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7 |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7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8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8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9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9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0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0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使委托人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害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使委托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1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1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压制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2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2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3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3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4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4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5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5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6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6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7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7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8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8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19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19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0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第20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1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1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2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2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3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3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4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4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5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5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6 |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6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违法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7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7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8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8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29 |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9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30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10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31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第11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 | ||||
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持续时间超过30天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三、武汉市公证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公证法》。
2.关于不予、从轻、减轻适用情形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33条;《公证法》第41条、42条等规定。
3.关于减轻的适用范围:
(1)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不适用减轻规则;
(2)对警告具有减轻情形的适用减轻规则;
《公证法》第41条、4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警告的,没有违法所得,且具有其他减轻情形的,不予处罚;
4.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
5.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移送至市公证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6.公证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因违反《公证法》规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则上按照本裁量基准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并处罚款。
7.本基准未列明的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法依规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8.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1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一万元以下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四次以下;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三万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2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多收取公证费不超过10%且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多收取公证费超过10%不超过30%,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多收取公证费超过30%不超过50%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多收取公证费超过50%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公证法》第41第3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或者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不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90天以上的,且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不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4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的,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或者报酬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90天以上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公证法》第41条第5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四次以下。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或造成错证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公证法》第42条第1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的,能及时补救,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四次以下的,或已造成不良后果,并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的,或造成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或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报请省司法厅,对公证员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公证法》第42条第2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负主要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负主要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负主要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明显有漏铜,证据链不完整,公证员、公证机构明知证据链有漏洞而出具公证书的,但发现错误后能及时召回、撤销出具的公证书,未产生不良后果的;或一年内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3件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明显有漏铜,证据链不完整,明知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而出具公证书的,且未能及时召回出具的公证书,产生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教唆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与申请人恶意串通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报请省司法厅,对公证员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公证法》第42条第3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一次的,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一次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数额1000元以下或者侵占盗用一般公证专用物品,价值1000元以下的,且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或者侵占、挪用公证费数额1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的,或者侵占盗用一般公证专用物品价值1000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行为四次以上的,或者侵占挪用公证费5000元以上或者前瞻、盗用重要公证专用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报请省司法厅,对公证员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公证法》第42条第4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未影响公证文书真实性、合法性。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未影响公证文书真实性、合法性。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不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的,不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八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的,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报请省司法厅,对公证员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公证法》第42条第5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过失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且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积极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过失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或者故意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八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发生四次以上的,或者故意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并且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严重情节。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报请省司法厅,对公证员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