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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6 10:16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范围
机构简介机构职能部门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全社会
领导成员及分工领导姓名、职务、分工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法〔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全社会
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全社会
财政资金预决算公开年度预算公开、年度决算公开、绩效运行自评、监控及整改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政府采购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废标公告、采购合同、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本单位招标、中标、废标、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内容、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处理、收费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线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监督和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其他文件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全社会
政策解读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全社会
规划信息
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全社会
权责清单
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全社会
许可/服务依据、条件、程序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行政许可结果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
处罚/强制依据、条件、程序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令,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第十三条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全社会
行政检查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全社会
食品监管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监督检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15号,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全社会
药品监管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全社会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全社会
公共服务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
     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双随机一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   77号,第二条: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社会
年度抽查计划本年度抽查计划《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全社会
年度抽查结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七)依法公示抽查检查信息。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全社会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办理总体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年度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医保局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全社会
互动交流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医保局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全社会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医保局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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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范围
机构简介机构职能部门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全社会
领导成员及分工领导姓名、职务、分工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法〔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全社会
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全社会
财政资金预决算公开年度预算公开、年度决算公开、绩效运行自评、监控及整改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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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废标公告、采购合同、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本单位招标、中标、废标、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内容、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处理、收费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线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监督和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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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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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全社会
政策解读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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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信息
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全社会
权责清单
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全社会
许可/服务依据、条件、程序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行政许可结果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
处罚/强制依据、条件、程序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令,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第十三条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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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全社会
食品监管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监督检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15号,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全社会
药品监管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全社会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全社会
公共服务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
     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双随机一公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   77号,第二条: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社会
年度抽查计划本年度抽查计划《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全社会
年度抽查结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七)依法公示抽查检查信息。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全社会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办理总体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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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年度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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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医保局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全社会
互动交流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医保局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全社会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医保局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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