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限 | 公开 时长 | 公开 渠道 | 公开方式 | 公开责任 主体 | |
1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2 | 机关信息 | 概况信息 | 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局官网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章网站功能(一)信息发布:1、概括信息。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3 | 机关信息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局官网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章网站功能(一)信息发布: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任期内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4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区人民政府网、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5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区人民政府网、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6 | 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一年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主动公开 | ||
7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8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9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10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政务新媒体 | 主动公开 | ||
11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局官网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12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局官网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局官网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局官网和媒体发布。 | 全社会 | 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之内 | 长期 | 局官网政务新媒体 | 主动公开 | |
13 | 政策文件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按照上级要求需主动公开的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局官网政务新媒体 | 主动公开 | |
14 | 规划计划 | 由我局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区人民政府官网 | 主动公开 | ||
15 | 规划计划 | “十四五”规划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一、(一)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局官网政务新媒体 | 主动公开 | ||
16 | 统计信息 | 行业统计数据 | 发证数据统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局官网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局官网政务新媒体 | 主动公开 | |
17 | 统计信息 | 国土调查信息 | 所辖区内特定范围或地块的国土调查地类信息(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0号)内容摘要主动公开: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等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主要是依托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场所,为公众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等国土调查主要地类(含二级类)统计汇总数据的检索、查阅等服务。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18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事项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政务服务网 | 主动公开 | |
19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有效期内的,均应保留;无明确有效期的,3年 | 市局官网政务服务网 | 主动公开 | ||
20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奖励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政务服务网 | 主动公开 | |
21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确认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政务服务网 | 主动公开 | |
22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事项 | 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政务服务网 | 主动公开 | |
23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结果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一般3年;公开超过一年,且不在失信企业名单的,可依申请提前撤回 | 局官网政务服务网 | 主动公开 | |
24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检查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流程图、办理结果、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政务服务网 | 主动公开 | |
25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政务服务网 | 主动公开 | |
26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公共服务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政务服务网 | 主动公开 | |
27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政务服务网 | 主动公开 | ||
28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费项目、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二十六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29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30 | 双随机一公开 |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 对测绘行业的监管、对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不动产登记网 | 主动公开 | |
31 | 双随机一公开 | 抽查检查结果 | 对测绘行业的监管、对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的抽查检查结果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局官网、不动产登记网 | 主动公开 | |
32 | 土地管理 | 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 | 本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应结果信息;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33 | 土地管理 | 地价信息 |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指导、督促各地及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等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34 | 土地管理 | 存量住宅用地信息 | 项目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432号):一、完善公开内容。要严格按照部制定的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样式表格(详见附件)公开信息,准确完整地列出每个住宅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不得缺项漏项,不得使用名称简称。鼓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要将拟公开的存量住宅用地逐宗在城区现状底图上清晰标出分布位置,方便查找;现状底图要有明显的区位要素,易于辨识。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35 | 城乡规划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市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36 | 城乡规划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市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37 | 城乡规划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核位红线图、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及附图 |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核发后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核位红线图的内容予以公布。……第四十九条:……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及附图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市局官网、项目现场 | 主动公开 | |
38 | 城乡规划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市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39 | 城乡规划 | 规划批前公示 | 规划方案(调整)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公示 |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节、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第十七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向社会公示;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和新城区、开发区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0天/30天 | 局官网 项目现场 | 主动公开 | |
40 | 城乡建设 | 房建类项目施工信息 | 施工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九)施工有关信息:主要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1、“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https://hbjz.hbcic.net.cn/ythweb/index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 主动公开 | |
41 | 城乡建设 | 房建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包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湖北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湖北武汉) | 主动公开 | |
42 | 城乡建设 | 房建类项目竣工信息 | 竣工有关信息,包含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十一)竣工有关信息:主要竣工验收时间,竣工结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结算金额等信息。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 主动公开 | |
43 | 城乡建设 |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信息 | 项目公示、公告及专项检查 | 《关于印发<武汉市2024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建产〔2024〕1号):(十四)打造示范项目。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和认定,打造高品质的装配式建筑标杆项目,发挥试点示范项目的技术引领作用,加强宣传推介和交流,推广具有技术创新和应用价值的工程经验。(九)开展专项检查。《关于申报2024年度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通知》: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示范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按程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布。 《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44 | 城乡建设 | 武汉市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预评价)项目公示、公告 | 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城建规〔2023〕1号),第十六条:通过专家审查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在市城建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市城建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给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城建局向省住建厅申请项目编号后进行公告并授予证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7个工作日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45 | 城乡建设 | 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 | 建筑节能以奖代补申报通知、公示、公告 | 《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城建〔2023〕1099号)(依据《湖北省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22〕61号)制定),第八条:经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符合补助要求的申报企业(项目)在市城建局官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示:5个工作日公告:长期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46 | 地质矿产 | 矿业权出让 | 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成交信息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产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二十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二十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受理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二十八)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二十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47 | 地质矿产 | 采矿权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48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公告 | 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不动产登记网 | 主动公开 | |
49 | 基础测绘 |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不动产登记网 | 主动公开 | ||
50 | 基础测绘 | 测绘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动态及时更新),确保最新有效 | 不动产登记网 | 主动公开 | ||
51 | 决策预公开 | 决策事项目录 | 目录、标准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最新有效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52 | 决策预公开 | 决策草案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局官网、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局官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53 | 决策预公开 | 意见采纳情况 |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局官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 全社会 | 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时 | 1年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54 | 决策预公开 | 听证会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局官网 | 主动公开 | |
55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5年 | 区人民政府官网 | 主动公开 | ||
56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工作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区人民政府官网 | 主动公开 | ||
57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总体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5年 | 区人民政府官网 | 主动公开 | ||
58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全社会 | 每年4月1日前 | 长期 | 局官网政务新媒体 | 主动公开 | |||
59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每年1月31日前 | 长期 | 局官网政务新媒体 | 主动公开 | |||
60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局官网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及时 | 1年 | 局官网政务新媒体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