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湖区行政审批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1.本部门机构职能目录(工作职能、机构设置); 2.本部门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 全社会 | |
机关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1.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等; 2.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上年度决算、报表及说明等; 3.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全社会 | |
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 实施情况 | 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机关信息 | 权责清单 | 权责清单及调整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 全社会 |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 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 全社会 |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 全社会 | |
统计信息 | 数据开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 全社会 |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 全社会 | |
决策预公开 | 决策草案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全社会 | |
决策预公开 | 意见采纳情况 |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呆纳的理由。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子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 全社会 |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全社会 |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工作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总体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获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 全社会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全社会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
互动交流 |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全社会 | ||
互动交流 |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 全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