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街道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文件,结合我街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走马岭街道行政执法队伍。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将街道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
(二)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方面经省政府批准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内的对应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我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区域以行政区划范围为准,并以街道综合执法权力清单为依据;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四)街道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五)执法结果。包括街道执法案件信息、执法决定、执行结果、送达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六)救济方式。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期限等;
(七)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开;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三)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
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五)通过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接受公众查询;
(六)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七)其他公开方式。
第七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应当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并定期公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制定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清单。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三)上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情况以及人均(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按时公示每年的执法检查计划信息。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