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7 11:17 来源: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等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街道办事处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街道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吴家山街道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街道办事处的内部审查机制。吴家山街道办事处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和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未经法制审核部门审核,街道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审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六)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由案件承办部门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审核部门审核。

第七条案件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2;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1;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十条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材料是否齐全;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自由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九)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送审机构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二)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需要予以法制审核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机构,同时说明理由。

(三)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审核。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

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 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滥用职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具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不符合街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出具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出具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不同意法制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审核部门复审一次。经复审,案件承办人仍不同意法制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决定。

街道负责人应当根据承办人和法制审核部门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纠正或者改正前,街道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街道负责人应当在

作出执法决定前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街道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街道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并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审核意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人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部门留存归档。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法制审核部门的能力建设,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力量配置必须与所担负的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

第十八条建立和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附件

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东吴)核字〔〕第

案件名称

案由

送审部门

立案时间

送审时间

退档时间

送审材料

1、               ,共    页

2、               ,共    页

3、               ,共    页

4、               ,共    页

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法律依据(包括裁量基准运用)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送审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一式两份一份审核部门存档一份交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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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7 11:17

来源: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作者:  

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等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街道办事处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街道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吴家山街道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街道办事处的内部审查机制。吴家山街道办事处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和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未经法制审核部门审核,街道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审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六)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由案件承办部门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审核部门审核。

第七条案件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2;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1;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十条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材料是否齐全;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自由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九)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送审机构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二)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需要予以法制审核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机构,同时说明理由。

(三)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审核。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

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 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滥用职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具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不符合街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出具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出具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不同意法制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审核部门复审一次。经复审,案件承办人仍不同意法制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决定。

街道负责人应当根据承办人和法制审核部门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对法制审核中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在相关问题未予纠正或者改正前,街道负责人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街道负责人应当在

作出执法决定前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街道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街道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并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审核意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人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部门留存归档。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法制审核部门的能力建设,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力量配置必须与所担负的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

第十八条建立和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附件

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东吴)核字〔〕第

案件名称

案由

送审部门

立案时间

送审时间

退档时间

送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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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共    页

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法律依据(包括裁量基准运用)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送审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一式两份一份审核部门存档一份交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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