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西湖区住建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受委托执法的二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执法依据、执法权责、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同时应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
(二)执法权责。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四)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五)执法结果。包括案件信息、执法决定、执法结果、送达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六)救济途径。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期限等;
(七)监督方式。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业务主管部门网站等平台上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合理利用信息公开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四)其他公开方式。
已采取权力清单、相关平台等方式公示第四条规定应当公示内容的,不再重复公示,但应当公示内容有所遗漏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方式公示。
第六条 因职能调整、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定后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