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武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东西湖区住建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受委托执法的二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东西湖区住建局指定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公民处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审核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外,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对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情况、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行政执法机关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