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和信息采集工作站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日常执法监管、违法案件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监管对象参与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监管过程及相关证据。
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三、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人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并且要严格按照专项培训和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五、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或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现场执法取证时,也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六、执法记录仪应自到达现场之时起开启录音录像,到执法活动结束时止,记录执法现场的全过程,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并在执法活动开始前摄录执法日期、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情况介绍。
七、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首先应摄录执法队员亮证情况,以及告知当事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队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明确予以提示警告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八、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及时排除故障或改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改用其他音像设备时需对改用原因进行摄录。
九、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使用日期、监管对象等分类存储至相关硬盘。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传输的,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十、严禁任何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私自删改、外泄执法记录声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现场执法记录信息。执法记录仪及信息采集工作站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相连。
十一、信息采集工作站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案卷档案一并归档保管。
十二、执法记录仪和信息采集工作站的使用和保管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使用人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安排维修。信息采集工作站的保管和维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三、执法大队大队长为执法记录仪和信息采集工作站使用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执法记录仪及信息采集工作站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东西湖区文化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