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林骏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林骏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武汉林骏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第二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4722万元,在位于东西湖区径河五路1号现有车间北侧预留用地实施武汉林骏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第二车间项目,其用地面积7918.171 m2,建筑面积约13544 m2,主要建设第二车间及辅助用房,新增FM05底护板、2HX汽油版盖板生产线、2LD侧饰件生产线、2LD衣帽架生产线,将第一车间生产线设备(SM01底护板及轮毂类饰件、SM02底护板及轮毂类饰件生产线、2SV盖板生产线、2BW盖板生产线),机修房生产线设备(783A生产线、通用冲裁机)搬迁至新建二车间,同时取消2WH盖板生产线。项目达产后新增内饰件约120万件/年,全厂共计产能约300万件/年。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所规定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在拟定地点按拟定建设内容实施。《报告表》可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应“以新带老”治理污染源,重点落实以下环保工作:
(一)注意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避免施工扬尘、污水、噪声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其中施工污水经处理达标回用,不外排。
(二)项目车间喷胶、烘烤、背涂及注塑工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处理后均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引入对大气环境较为敏感的企业,不得设置医院、学校、集中式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
(三)废水不能有效纳入汉西污水处理厂时,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废水可以纳入汉西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时,执行汉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墙体隔声及距离衰减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五)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满足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
(六)项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妥善处置。
三、建设项目经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