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夜间盘查时,涉嫌信用卡管理犯罪的男子趁黑夜逃走,民警在其乘坐的车辆后备箱内查获近10万元现金及19张银行卡,民警多方寻找现金主人,但一直没有结果。3月13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吁请失主到派出所领取失款,如属无主款,警方则将在公告6个月时间后依法上缴国库。
2016年4月9日晚,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夜巡民警在107国道武汉市东西湖区段,对一辆江西籍车牌尾号为V90轿车后备箱进行治安检查时,坐在该车副驾驶座上的一名男子趁黑夜逃走,民警很快在该轿车后备箱内发现一个棕色男式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及19张银行卡等可疑物品。经民警清点,男式手提包内有来历不明的现金90600元。经民警询问驾驶该车的江西籍男子胡某,胡某告知民警,逃走男子系搭顺风车,对其身份及来历也不知晓。民警遂依法将来历不明的90600元现金及19张银行卡予以依法扣押,并多方寻找现金及银行卡的原主,但一直没有下落。
据办理此案的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金银湖派出所刑侦民警黄天胜介绍,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也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警方因此吁请现金90600元的合法失主与警方联系,以便依法发还;如果在公告6个月时间后,仍不来认领的,警方将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