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武临开办〔2018〕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临空港管委会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27 发布日期 2018-07-30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30 08:08 访问: 作者:   字号:[ ]

武临开办〔20186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办公室,各部委办局: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区经济建设,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就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列支持政策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公募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武汉临空港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

2.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公募基金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投资方向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产业或项目。

二、奖励及补贴

(一)办公用房补助。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租用面积要与基金管理规模相适应)。

(二)落户奖励。在我区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具有法人性质的股权投资机构,且承诺在10年内不迁离我区,给予其实缴注册资本(扣除区级引导基金份额后)的1%的落户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00万元。在我区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且承诺在10年内不迁离我区,给予其实缴注册资本(扣除区级引导基金份额后)的1%的落户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0万元。

(三)投资专项奖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其当年投资区内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扣除区级引导基金后)1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区内企业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扣除区政府引导基金后)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贡献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度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股权投资机构的正式员工,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16 万元(含)及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区级贡献度的70%给予补贴。

三、人才政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比照金融机构高管,纳入我区有关人才政策享受范围。每家机构享受人才政策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若享受人才政策的高管任职不满2年即被解聘或辞职,则该高管所享受的政策补贴需由其任职的基金管理机构全额予以退还。

1.对享受人才政策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管,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助,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人才住房支持。按人才公寓相关保障政策,为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股权投资机构高管在区内首次自购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助。领军人才最高可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助;其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10-50万元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50%30%20%的比例分3年予以资助。

2)生活津贴支持。为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人才在3年内提供生活津贴。给予领军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给予其他高层次人才每人每月1000-2000元生活津贴。

2.享受人才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符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四上企业”高管人才落户》、《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及《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落户》等政策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也可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符合《留汉大学生落户》政策的,可向区公安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3.享受人才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其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逐步扩大引导基规模,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对接长江产业基金、市政府引导基金,围绕我区优势产业资源,设立配套基金,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共同推动我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二)完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体系。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优先推荐给本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区重点项目,在资金、土地、注册流程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和并购贷款、投贷联动业务。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举办论坛、座谈会、培训班等方式,让区内更多企业了解引导基金,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助推企业发展的理念,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的沟通,借助股权投资实现自身的快速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引进更多新兴产业入驻我区,为产业基金的投资营造更优的环境。

(四)确保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各项支持政策奖励资金由相关服务部门牵头落实,涉及的相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前我区制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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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空港管委会办公室   作者:  

武临开办〔20186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办公室,各部委办局: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区经济建设,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就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列支持政策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公募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武汉临空港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

2.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公募基金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投资方向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产业或项目。

二、奖励及补贴

(一)办公用房补助。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租用面积要与基金管理规模相适应)。

(二)落户奖励。在我区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具有法人性质的股权投资机构,且承诺在10年内不迁离我区,给予其实缴注册资本(扣除区级引导基金份额后)的1%的落户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00万元。在我区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且承诺在10年内不迁离我区,给予其实缴注册资本(扣除区级引导基金份额后)的1%的落户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0万元。

(三)投资专项奖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其当年投资区内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扣除区级引导基金后)1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区内企业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扣除区政府引导基金后)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贡献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度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股权投资机构的正式员工,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16 万元(含)及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区级贡献度的70%给予补贴。

三、人才政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比照金融机构高管,纳入我区有关人才政策享受范围。每家机构享受人才政策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若享受人才政策的高管任职不满2年即被解聘或辞职,则该高管所享受的政策补贴需由其任职的基金管理机构全额予以退还。

1.对享受人才政策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管,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助,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人才住房支持。按人才公寓相关保障政策,为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股权投资机构高管在区内首次自购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助。领军人才最高可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助;其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10-50万元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50%30%20%的比例分3年予以资助。

2)生活津贴支持。为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人才在3年内提供生活津贴。给予领军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给予其他高层次人才每人每月1000-2000元生活津贴。

2.享受人才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符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四上企业”高管人才落户》、《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及《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落户》等政策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也可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符合《留汉大学生落户》政策的,可向区公安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3.享受人才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其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逐步扩大引导基规模,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对接长江产业基金、市政府引导基金,围绕我区优势产业资源,设立配套基金,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共同推动我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二)完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体系。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优先推荐给本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区重点项目,在资金、土地、注册流程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和并购贷款、投贷联动业务。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举办论坛、座谈会、培训班等方式,让区内更多企业了解引导基金,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助推企业发展的理念,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的沟通,借助股权投资实现自身的快速成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引进更多新兴产业入驻我区,为产业基金的投资营造更优的环境。

(四)确保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各项支持政策奖励资金由相关服务部门牵头落实,涉及的相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前我区制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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