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宪法》、《人民调解法》及《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吴家山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调整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机构及组成人员
(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徐永安
副 主 任:朱 丹 乐利民 蔡文捷
常年顾问:潘杰英 李玉姣 程向明
委 员: 苏林清 王少敏 杨海玲 李俊彩
丁 哲 胡秀姣 潘 萍 李靓桢
(二)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长青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余 量 社区书记
副主任:张泽鹏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邓丽莉 社区律师
祝剑英 社区民警
陈德杰 社区民警
刘云汉 社区党员
宋随根 社区党员
龚巧红 社区居民代表
朱慧敏 社区居民代表
(三)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望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谭相辉 社区书记
副主任:罗 洁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王 枫 社区律师
吴文杰 社区民警
朱天生 社区党员
向远见 社区党员
刘行龙 社区党员
吕世华 社区党员
杨以武 社区党员
(四)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额头湾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杨 琼 社区书记
副主任:彭 湃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徐 璐 社区律师
杨宏兵 社区民警
尤显清 社区党员
刘辅则 社区党员
张春燕 社区党员
刘德礼 社区党员
龚仁焕 社区党员
(五)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怡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陈红英 社区书记
副主任: 汪 亮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林 莉 社区律师
毛立栋 社区民警
胡运标 社区民警
詹秀荣 社区副主任
王宝明 海景物业经理
王少平 社区党员
郭先梅 社区居民代表
(六)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杏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梁 敏 社区书记
副主任:刘 念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张梦娟 社区律师
刘 政 社区民警
张来存 社区党员
路新民 社区党员
舒德社 社区党员
戴美仙 社区居民代表
肖三元 社区居民代表
(七)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文家湾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陈 刚 社区书记
副主任:孙红梅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郭梓成 社区律师
吴安清 社区民警
易连成 社区民警
余方义 社区党员
王祥飞 社区党员
汪庆怀 社区党员
刘翠兰 社区居民代表
(八)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开屏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张 鎏 社区书记
副主任:李子轩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胡 丽 社区律师
丁志明 社区民警
刘少安 社区民警
廖新华 社区居民代表
密焕运 社区居民代表
黄群利 社区居民代表
钱三梅 社区居民代表
(九)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熊志峰 社区书记
副主任:闵莉红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严 琦 社区律师
刘红明 社区民警
朱汉庆 社区党员
余章敢 社区党员
刘建货 社区居民代表
李大成 社区居民代表
刘四友 社区居民代表
(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祁家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易 枫 社区书记
副主任:宋 俊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刘远岗 社区律师
胡运标 社区民警
杨 雪 社区网格员
李国际 社区党员
谭志红 东西湖区人大代表
龚旭萍 武汉东泰物业公司经理
张仔荣 吴家山四小工会主席
(十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梦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王志远 社区书记
副主任:陈 明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党 子 社区律师
刘雄飞 社区民警
张建提 社区党员
文佑才 社区党员
石传福 社区党员
王芙蓉 社区居民代表
王硕林 社区居民代表
(十二)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恒春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谢 恒 社区书记
副主任:周 丹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 周 尘 社区律师
张铁军 社区民警
刘全斌 社区民警
李玉姣 社区党员
易明升 社区党员
王维鸿 社区党员
杨仕香 社区党员
(十三)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南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汪 顺 社区书记
副主任:林 薇 社区综治主任
委 员:段凯文 社区律师
唐银安 社区民警
罗光钻 退休干部
戚仁志 退休干部
代楚平 社区党员
顾国刚 业委会主任
黄文明 业委会主任
(十四)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田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陈礼强 社区书记
副主任:袁 琴 社区主任
委 员:马卫村 社区律师
李顺涛 社区民警
朱学德 社区居民代表
刘多云 社区居民代表
曹艳珍 社区居民代表
赵西湖 社区居民代表
王荒林 社区居民代表
二、工作流程
当事人申请→纠纷受理(或者指派受理→主动受理),确定调解员,然后进入调解程序,由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情况,调解员讲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经过沟通与说明疏导,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调解成功的,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对协议进行公证或司法确认;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回访)→整理资料及归档。
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工作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原则,共同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工作纪律
(一)人民调解员必须严格公正、保持中立,按照自愿平等原则,依法调解;
(二)坚持免费提供咨询和服务,严禁有偿调解;
(三)调解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四)调解中不得侮辱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调解中不得索取,收受钱财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调解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七)调解不成,不得为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代理人参与仲裁或诉讼;
(八)人民调解员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该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经费保障
调解员调解纠纷补贴实行以奖代补,按照区司法局确定的标准发放,每年择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中共吴家山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