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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山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7 11:15 来源:吴家山街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第一条为规范吴家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全街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及《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街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道办事处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

(二)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方面经省政府批准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内的对应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吴家山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区域以行政区划范围为准,并以街道综合执法权力清单为依据;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四)执法主体。包括执法主体名称、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电话、监督电话等;

(五)街道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六)执法结果。包括街道执法案件信息、执法决定、执行结果、送达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七)救济方式。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期限等;

(八)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街道办事处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还应当主

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配发服装样式、标志、标识等信息。

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开公示方式包括:

(一)事前公示:街道内部涉及行政执法的科室按照权责清单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事后公示: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科室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合理利用信息公开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四)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五)其他公开方式。

第八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应当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的财产信息以及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身份信息;采取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应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布:

(一)行政相对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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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山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7 11:15

来源:吴家山街   作者:  

第一条为规范吴家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全街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及《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街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道办事处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

(二)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方面经省政府批准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内的对应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吴家山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区域以行政区划范围为准,并以街道综合执法权力清单为依据;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四)执法主体。包括执法主体名称、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电话、监督电话等;

(五)街道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六)执法结果。包括街道执法案件信息、执法决定、执行结果、送达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七)救济方式。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期限等;

(八)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街道办事处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还应当主

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配发服装样式、标志、标识等信息。

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开公示方式包括:

(一)事前公示:街道内部涉及行政执法的科室按照权责清单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事后公示: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科室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合理利用信息公开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四)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五)其他公开方式。

第八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应当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的财产信息以及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身份信息;采取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应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布:

(一)行政相对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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