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4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经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发送违停告知短信于手机12123APP中与手机短信,12123上也查询不到相关通知,不符合正常流程。
被申请人称:经查,2024年07月12日07时50分,小型轿车因不按规定停放于东西湖区某路,被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巡逻发现并拍摄违法事实、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在驾驶员窗户一侧、录入违法系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违法代码10390)。2024年8月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0分的处罚。申请人陈述其车辆是没有收到违停劝离短信的情况下被锁定违法。经查,该车违法证据图片中第一张图片的拍摄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07时25分46秒,贴违停告知单的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07时50分00秒。违法录入系统向手机号为189****1003发送违停告知短信时间为2024年07月12日07时27分00秒。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拍摄照片,违法停车通知时间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申请人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07月12日07时25分46秒,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临时停放在东西湖区某路处,该路段设有禁停标志,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巡逻至此发现违停车辆,拍摄照片取证录入系统。系统截图显示,通知状态为“已发送通知”、发送时间为“2024-07-12 07:27:00”、互联网发送状态为“已发送短信”,2024年7月12日07时50分,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在车辆驾驶员窗户一侧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2024年8月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决定书》复印件及交管通知信息截图;
2.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照片、违停通知记录详情网页截图、车辆照片、车辆信息截图一张、详细页面截图、现场照片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面临时停车,阻碍了路面其他车辆的通行,且申请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执勤人员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到现场迁移车辆至合法地点停放,申请人未及时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十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