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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车管分中心
地址东西湖区高桥五路69号泰顺合大楼车辆管理所(区政务服务中心车管分中心)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00,星期六9:00-12:00,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窗口3楼服务大厅4-5号综合窗口
交通指引
公交:H89H86坐到东西湖大道高桥五路 H85革新大道高桥四路
地铁:无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军警驾驶证换发地方驾驶证的)
2.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持军警驾驶证换发地方驾驶证的)
答: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需到车管所重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答: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如已领取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则持该证直接办理。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如已领取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则持该证直接办理。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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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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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需到车管所重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答: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如已领取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则持该证直接办理。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如已领取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则持该证直接办理。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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