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中国旅游业进入黄金发展期,接待游客总量和旅游总收入持续保持两位数高速增长,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为了最大程度避免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通过立法尽快建立起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一是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旅游是城市对外宣传展示的重要窗口,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直接体现政府应急管理的能力,关系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应对突发事件不能仅仅依靠经验,更重要的是依靠法治,这是我国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
二是适应旅游应急管理工作新形势的现实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原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均对市(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做了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市在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成熟的做法。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办法》,既填补我市在旅游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又为后续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制定应急预案提供了基础。
三是为推进文旅行业全面复苏和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我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处置机制不够完善、危机意识不够高、应急能力不够强等方面。亟需出台政府规章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补短板、堵漏洞,实现由个别调整向规范调整的转变,以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随意性和无预期,切实增强我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