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
(一)补贴对象
具有武汉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1.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能(含轻度、中度、重度)的;
2.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以上的;
3.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市级及以上劳模、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中失能的;
4.中心城区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退休金水平重度失能的;
5.90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分值,享受对应标准的养老服务补贴。
(三)补贴方式
1.补贴形式。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的形式充值到“互联网+居家养老”统分结合平台的个人帐户或老年人电子钱包,在老人购买养老服务时,按项目给予补助。
2.补贴用途。老年人个人帐户或电子钱包的额度,可在全市“互联网+居家养老”签约服务商范围内,在老年人选择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时进行补贴,在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用于支付养老机构的护理费用,也可用于市、区试点推行的人工智能养老设备终端、居家养老服务包等费用的支付。
3.补贴项目。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以“助餐、助医、助洁、远程照护”服务为重点,具体项目和服务补贴金额通过区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外发布。
4.补贴结算。养老服务补贴实行电子结算,具体结算时间由各区与签约服务商协商确定。养老服务补贴个人账户和电子钱包实行年度零余额管理,余额不结转,一年届满自动清零。
老人跨区购买服务时,按照服务提供商所在区实际规定的服务价格和补贴比例进行结算。
(四)补贴流程
1.补贴申请。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武汉养老”APP线上或就近到社区提出补贴申请。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两项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2.能力评估。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完全失能(4级)和重度失能(3级)分值为70分,中度失能(2级)分值为50分,轻度失能(1级)分值为30分,能力完好(0级)分值为0分。
3.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管办)在获取基本信息、经济状况、评估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确定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4.公示告知。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将其基本信息、评估等级及分值、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作出予以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不予发放补贴的理由和依据。
5.复核管理。各街道办事处(社管办)对补贴对象的资格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于补贴对象的能力等级,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的有效期进行复核。对于补贴对象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籍注销等信息发生变动的情况,根据市、区养老服务平台推送信息及时核实。
6.变更和终止。对补贴对象能力等级或经济状况(身份类别)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停止给予补贴。对补贴标准调整或停止发放的对象,在市、区养老服务平台中进行异动管理,同时书面告知调整或停止发放补贴的理由和依据。补贴减发或者增发的时间,从复核确认的下个月起计算,不符合条件期间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从账户总额中予以扣减。
(五)监督管理
1.停止补贴的情形。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作出停止补贴的决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本市的;能力等级或经济状况(身份类别)等不再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拒绝配合对其能力等级或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以及其他停止补贴的情形。
2.不予结算或追回资金的情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责令改正,不予结算或追回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市、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中未包含或未实施的服务项目;诱导补贴对象选择或者提供不必要的服务、虚构服务;私自更改约定的服务价格,向补贴对象重复收取、额外收取费用;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服务记录,进行养老服务补贴费用结算的;对非补贴对象实施的服务;提供生活物资;以及其他不予结算或追回资金的情形。对恶意套现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暂停其两年补贴资格,重新评估后才能按政策享受相应补贴;对恶意套取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服务承接主体,立即取消其签约服务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3.强化服务监管。各社区应结合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高龄津贴核查等工作,通过入户走访、电话核实等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核查,及时掌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及满意度等真实情况,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反馈。
二、高龄津贴发放办事指南
(一)发放条件。武汉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始发依据);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无武汉市户籍)。
(二)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东西湖区户籍每月3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还可享受其他三项福利:春节慰问、体检、生日慰问,发放标准按500元安排。
(三)高龄津贴全市通办。全市任何一个社区(村)都可以办理高龄津贴查询、登记信息、季度核实等工作。
(四)高龄津贴查询。高龄津贴发放记录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查询:
1.高龄津贴服务窗口查询。老年人或其家属及代办人持有效证件在全市任意一个高龄津贴服务窗口→经办人员核实证件→系统查询【登录“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现场服务”栏目里输入身份证号码,在“高龄津贴发放信息”栏目查看老年人发放记录信息】→现场告知查询结果。
2.鄂汇办APP办理高龄津贴查询。手机登录鄂汇办APP→本地服务→社保保障→社会福利→高龄津贴查询(武汉市)→显示高龄津贴发放记录信息
3.自助设备办理高龄津贴查询。在自助设备搜索关键字高龄→点击高龄津贴查询栏目,提示刷身份证,把身份证放到感应区,确认身份证信息后→显示高龄津贴发放记录信息。
(五)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不分户籍地和居住地,只要是符合武汉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人都可以办理。社区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需认真仔细核对,特别是给人户分离的老人登记信息时,户籍社区必须填写正确。登记信息栏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可填写两个号码)、居住社区、户籍社区、详细居住和户籍地址、银行卡账号。信息登记需要的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
登记方式一: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简称信息平台)定期推送高龄老人信息,社区(村)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平台”推送的信息后,及时主动上门核实并录入到“信息平台”。
登记方式二:老人或代办人主动到社区(村)登记,工作人员核实老人信息后再录入“信息平台”;对代办人前来办理高龄津贴信息登记的,社区(村)工作人员要在当日内通过视频、上门等方式核实老人信息情况。
(六)季度核实。为提高高龄津贴发放精准度,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每季度通过大数据比对老年人异动信息;社区(村)网格员每季度应核实辖区内高龄老人信息,如发现有异动的及时告知负责高龄津贴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平台中备注异动信息。
(七)其他问题
1.市内户籍迁移。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申报,系统已经有该老人信息,户籍地社区(村)直接做转入即可。
2.外地老人户籍迁移来汉。外地老人户籍迁移到武汉市的,次月起可享受高龄津贴。
3.停止高龄津贴发放。当月去世或户籍迁移到外地的老人,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申领高龄津贴。统一到所在街道进行申请,在“信息平台”中添加该老人信息时,请注意选择身份证类型为:军人身份证。
5.首次登记信息:对即将年满或外地迁移来汉的老人,在登记个人信息时,首先要仔细查看是否为武汉市户籍,录入个人基本信息时一定要认真,避免出现错录。
6.暂停发放情况。一是当季度核实时联系不上,可以暂停发放;二是超过一个季度没有点核查通过的老人系统自动判定为无法核查,不在发放名单。经核实后可继续发放并补发未发的高龄津贴。
7.指定银行卡。根据省财政联合7个部门出台《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通知,规定各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一卡通”发放,所谓一卡通就是指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特定补贴对象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存折的发放方式,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如出现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实,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对错发的资金通过委托代发银行予以追回。
三、武汉市老年证办事指南
(一)老年证的办理对象。武汉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外地户籍在武汉市常住且取得了《武汉市居住证》,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老年证的版本。根据年龄段划分,老年证分为两个版本(蓝色和红色),分别为60—64周岁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持有蓝色证的老年人年满65周岁,需重新申办红色证,原蓝色证即时作废。老年人持老年证可享受不同年龄段的优待。
(三)老年证登记办理途径。老年人年满60周岁可按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月份提前两个月登记办理老年证。分为三种途径:
1.由社区(村)网格员依托办证系统提供的老年人数据,对居住在本社区内的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进行确认登记。
2.由老年人或其代办人登录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进行网上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联系电话和回卡社区。
3.由老年人或其代办人直接到所在社区(村)进行现场登记,由社区(村)网格员依托办证系统负责办理。
(四)老年证办证所需资料。武汉市老年证办证信息系统在大数据中采集信息,新证照片默认采用公安户籍资料中留存的登记照。未留存登记照的需提交一张免冠近照。
(五)老年证领取。老年证由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制好后,按时寄回各街道(乡镇)。街道(乡镇)负责核对、接收老年证,并及时将证件分派到老年人所在社区(村),由社区(村)网格员及时将证件分发给老年人或相关代办人员,可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送证上门,并做好领取登记。老年证领用需查验本人身份证原件;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查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外地老年人领证还需查验本人的《武汉市居住证》原件。
(六)老年证工本费。老年证工本费为12元。新办老年证免交工本费,首次补办老年证由个人减半缴纳工本费,第二次及以后补办工本费由个人全额缴纳。缴费由老年人或其代办人通过手机APP网上支付到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或委托社区(村)网格员协助办理缴费事宜。
(七)老年证制证时间。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从接收办证清单到寄回街道(乡镇),全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老年证遗失补办。老年证遗失后,为防止他人冒用,老年人须及时到社区挂失和补办。补办的办理方式、申办流程、领卡方式与新证相同。
(九)老年证坏卡处理。老年证从发卡之日(卡面有显示)起,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害可免费更换一张新证,质保期内明显人为损害或超过质保期须由个人全额缴纳工本费。老年证坏卡重办需由老年人携带坏卡及身份证原件,或由代办人携带坏卡及老年人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武汉城市一卡通客服点现场办理。
(十)老年证年度充次。老年证需每年按照发证月份(月底前),到中百超市(仓储)或街道社区免费充次(730次)。充次后,激活下个年度的免费乘车次数方可享受乘车优待。持老年证转乘优惠按照公交和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一)改造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常住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1.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3.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4.市级及以上劳模、见义勇为、重点优抚对象等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注:改造补贴对象中的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标准,进行评估后认定。
(二)改造内容。为改造对象和其居住环境配置适老化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防滑处理、高差处理、安装床边护栏(抓杆)、安装扶手、配置淋浴椅、手杖、防走失装置、蹲便器改坐便器等基础项目,以及其他居家安全、远程照护等项目。
(三)改造标准。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优先落实上述8个基础项目,对于基础项目中无法落地或不符合改造对象需求的,经征求改造对象本人意见后从可选项目中进行适当调整,一并纳入政府补贴改造范围,原则上平均每户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不含评估、施工、监理、验收等支出)。
(四)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改造对象在每年2月份前向所在社区提交申请,社区核实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后,提交所在街道审核汇总。
(五)注意事项。政府补贴改造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可自愿参与房管部门组织的既有小区居家适老化改造,但改造项目不可重复;残联部门组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家庭,及参加过政府补贴的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床位等建项目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五、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一)工作目标。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提升服务效能,失能老年人需求能够得到有效帮扶,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探访关爱服务对象。探访关爱服务对象主要是指因赡养人不在身边且居家生活困难需要关爱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1.独居老年人:不与子女(含其他赡养人、抚养人,下同)共同居住且单居的老年人;
2.空巢老年人:不与子女共同居住且夫妻双居的老年人;
3.留守老年人:农村地区因子女长期(6个月以上)离开农村户籍地进入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老年人;
4.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经评估机构评定为1-4级能力等级的老年人;
5.重残老年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老年人;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且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
7.其他:街道(乡镇)、社区(村)认为有必要探访的老年人。
(三)探访关爱服务内容
1.健康状况:通过探访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健康方面情况,对健康状况差的老年人要重点关注,做好健康宣教,预防人身安全意外发生。
2.生活保障: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情况,对可能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条件的老年人,告知其依法申请,并视情给予必要协助。
3.安全隐患:了解老年人家庭房屋和水电气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存在隐患,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
4.养老需求: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情况,如有相关需求,帮助对接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等服务资源。
5.亲情关怀: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督促老年人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督促其定期到老人家中探望或定期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老人保持联系。
6.心理慰藉:了解老年人的心理与精神状况,对缺少家人关爱、存在精神慰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陪伴、陪聊、倾听、心理疏导等服务,必要时帮助对接医疗资源予以干预。
7.特殊情况:了解老年人是否有因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造成临时生活困难,协调资源,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老年人有需要时,帮助及时对接有关部门,确保居家安全。
(四)探访关爱服务方式。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可采用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相结合方式提供服务。
(五)探访关爱频次。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探访频次每月不低于一次;在传统节日、恶劣天气等特殊时间节点要增加探访频次。对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每周探访关爱不少于一次。
(六)做好应急处置。当发现老年人出现紧急特殊情况时,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应第一时间协助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帮助联系其家庭成员或其他紧急联系人,事后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归档。当出现台风、高温、低温等异常天气预警及其他自然灾害时,第一时间联系老年人及其家属,告知并强调相关注意事项。服务对象的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服务对象的生活遇到困难有救助需求的,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有相关养老服务需求的,要按照服务对象分类转交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解决。
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参保对象。东西湖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包括:①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年满60周岁的户籍老年人;②在东西湖辖区内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户籍老年人。
(二)理赔项目和标准
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外出旅游等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按照意外身故及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治疗期间津贴等三个方面予以赔付。
1.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在保障期间内,老年人发生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3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保障期间内,老年人发生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出险人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准,残疾保险金最高给付3万元。
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保险人仅针对剩余部分赔付,且保险人的最终报销总额合计不超过申请报销项目金额的100%。
2.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在保障期间内,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剩余金额的90%比例报销,意外医疗保障责任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
在保障期间内,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扣除3天免赔天数后,按照50元/天的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单次住院津贴最高赔付90天,年度累计最高赔付180天。
(三)理赔资料及方式
1.意外门诊:出险人身份证、银行卡门诊发票、用药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
2.意外住院:出险人身份证、银行卡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病案(1万以下无需提供病案)。
3.意外身故:出险人身份证、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所有受益人关系证明及授权材料、所有受益人身份证、指定受益人银行卡。
4、意外伤残:出险人身份证、银行卡病历、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鉴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东西湖区户籍老年人可直接联系保险公司咨询办理理赔事项,2025年度我区承保机构为中国人寿保险(咨询电话:027-83217130,理赔电话:027-83215520)。之后承保机构信息,可联系所在社区获取。非东西湖区户籍老年人,在理赔前需前往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居住情况的相关手续后,再咨询办理理赔事项。
七、家庭养老床位
(一)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主要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常住的失能老年人,或有家庭照护服务需求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及以上失能等需要专业机构持续照料的老年人,原则上不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二)服务流程
1.申请。有建床意愿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武汉养老APP或直接向民政部门发布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申请。
2.评估。服务机构受理建床申请后应安排服务人员于15日内上门评估,有条件的可联合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共同入户。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失能状况(90岁及以上根据老人意愿开展)、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需求、服务需求、家庭照护情况、居家环境、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等。
3.签约。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商定家庭养老床位改造项目和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首次协议期限不低于6个月)。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及时长、收费项目及标准、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与争议的解决方案等。
4.改造。服务协议签订后,服务机构应根据改造方案于15日内上门进行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智能化设备的相关数据根据家属需求实时反馈至家属手机APP、服务机构和区级信息平台。
5.服务。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一人一册”建立服务档案,每天应通过上门、电话或智能化设备传输的相关数据进行至少1次查房,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个小时,其中查房服务时长不高于3个小时、生活照料服务不少于服务总时长的1/3,医疗护理服务不少于2次。
6.认定验收。按上述要求服务满1个月、6个月后,服务机构可分别向家庭养老床位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认定、验收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组织街道、社区等共同进行认定、验收。
7.变更终止。家庭养老床位坚持“人床匹配”的原则,因签约服务对象需求改变、居住地变更、去世等原因无法继续服务的,应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终止服务。服务对象因住院等原因,暂时无法继续开展服务且未解除服务协议,服务机构应办理暂停手续,服务对象返回后继续服务。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对象或代理人可重新选定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为服务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