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武汉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始发依据);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无武汉市户籍)。
二、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东西湖区户籍3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每年还可享受春节慰问、生日探望、定期体检关爱活动,分别按标准500元/人安排。
三、高龄津贴首次登记时间
高龄津贴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始发依据,对即将年满80周岁提前两个月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建立电子档案。
四、高龄津贴首次登记途径
(1)社区(村)网格员按照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分配的高龄老年人信息进行登记。
(2)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也可以主动到社区登记。
五、高龄津贴登记所需资料
高龄津贴首次发放登记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或代办人必须配合提供真实信息。社区登记时需确认老人现居住地址(户籍社区、居住社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和系统一致)、联系方式、银行卡或账户等信息。
六、高龄津贴发放形式
通过银行转账,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季发放,银行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上季度高龄津贴发到老人的银行账号中。
七、高龄津贴的发放核实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依托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每月定期进行大数据比对(系统自动核实)老年人异动情况,社区(村)网格员发现老人异动也应主动更新或添加异动信息。对领取高龄津贴而老人长期不在汉的,可根据养老保险领取状态确定是否发放高龄津贴;如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每季度可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联系,如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后核准实情,可补发高龄津贴。
八、高龄老人户籍迁移申领
市内迁移: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异动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可主动告知迁出社区和迁入社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当季度迁出本辖区的,当季度高龄津贴由迁出辖区发放,下季度高龄津贴由迁入辖区发放。
市外迁移: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迁出本市或去世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外地老人迁移武汉市的,户籍迁入次月享受高龄津贴。
九、高龄津贴补发
对未能及时完成信息登记的老人,取得联系后,由街道把关、区民政部门确认后,需补发高龄津贴的予以补发(2018年之前未发的不计入补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