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规定,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此外,根据《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求助人员一年内已被同一救助单位救助3次以上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规定,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此外,根据《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求助人员一年内已被同一救助单位救助3次以上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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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0 17:30
来源: 武汉市民政局 作者: 访问: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规定,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此外,根据《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求助人员一年内已被同一救助单位救助3次以上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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