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章程;
2.章程核准表;
3.负责人和理事备案表;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验资报告;
6.服务场所用房证明;
7.理事会会议纪要;
8.设立申请书;
9.负责人和理事名册;
10.从业和执业人员名册;
11.成立登记表;
1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文件;
13.相关行业许可证;
1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5.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
16.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