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2个工作日内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银行未履行放款义务而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补足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应急资金收入的70%计提为资金风险准备金,余下部分结转为资本金继续补充到资金中。
第十四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2个工作日内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银行未履行放款义务而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补足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应急资金收入的70%计提为资金风险准备金,余下部分结转为资本金继续补充到资金中。
扫码查看手机版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
发布时间: 2021-01-21 14:45
来源: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作者: 访问:第十四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2个工作日内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银行未履行放款义务而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补足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应急资金收入的70%计提为资金风险准备金,余下部分结转为资本金继续补充到资金中。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