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和时间
初次兵役登记对象:2026年12月31日以前,常住户口在武汉市内,以及市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年满18周岁男性公民。适龄青年未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要进行补登,已登记的要进行信息核验。登记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预备役登记对象: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明确的登记对象和条件,主要登记军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退役军人的预备役登记应当在退役前往安置地报到时同步办理。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40日内完成,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二、登记方法
初次兵役登记有2种登记方法:
第一种是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点击进入“兵役登记”,按要求真实、完整填写基本信息;
第二种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就读高校设立的固定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后,有入伍意向的可参加网上应征报名。
往年已参加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户籍地、学历、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兵役登记网络平台进行登记信息变更。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核验的,经兵役登记机构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核验。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欢迎广大适龄青年依法进行兵役登记,踊跃报名应征。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