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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监管以案释法宣传册

发布时间:2025-09-11 11:27 来源:区人社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社保基金安全是社保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守护好老百姓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一、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司法解释: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金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 48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以案释法

1.虚假病历资料申办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某企业退休职工张某某与劳资人员李某串通一气,于2012-2018 年间先后为该企业28名职工,通过伪造病历材料等手段办理虚假病退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经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李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十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其他人员也得到相应刑事处罚;全部归还,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2.虚假待遇资格认证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一: 2003年1月,简某老伴因病去世,但简某并未将其老伴死亡的真实情况向当地乡镇劳保所报备,而是从2003年开始至2014年骗保11年间,每年以老伴重病卧床无法到乡镇劳保所办理认证为由,提供虚假生存证明骗领养老金。

2016年7月,简某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向其追缴违规享受的社保待遇。

案例二:人社部门通过社保基金大数据信息比对发现参保职工陈某已经死亡,其家属王某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并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健在证明,冒领陈某的养老金。

经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归还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3.篡改工伤发生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某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为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人社部门迅速组织对相关就医保记录、参保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才为其补办工伤参保手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篡改虚报为参保之后,以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负责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4.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钱某与其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当地社保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钱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又重回原公司工作,向社保机构隐瞒了重新就业的事实,以此骗取失业保险金。

钱某被人民法院判处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依法追回违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5.虚假生存证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某公司职工杨某亲属冒领养老金。杨某死亡后,母亲李某作为其供养亲属,长期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李某多年前已去世,其家人后续提供的生存证明均为虚假材料。

法院认定李某家属伪造虚假申报材料从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6.虚构出生时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某市社保工作人员在核查业务档案时,发现某企业参保人钱某通过对身份材料中“出生时间”进行造假,在未达到真实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手续。

经人民法院审理,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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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监管以案释法宣传册

发布时间:2025-09-11 11:27

来源:区人社局   作者:  

社保基金安全是社保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守护好老百姓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一、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司法解释: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金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 48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以案释法

1.虚假病历资料申办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某企业退休职工张某某与劳资人员李某串通一气,于2012-2018 年间先后为该企业28名职工,通过伪造病历材料等手段办理虚假病退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经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李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十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其他人员也得到相应刑事处罚;全部归还,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2.虚假待遇资格认证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一: 2003年1月,简某老伴因病去世,但简某并未将其老伴死亡的真实情况向当地乡镇劳保所报备,而是从2003年开始至2014年骗保11年间,每年以老伴重病卧床无法到乡镇劳保所办理认证为由,提供虚假生存证明骗领养老金。

2016年7月,简某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向其追缴违规享受的社保待遇。

案例二:人社部门通过社保基金大数据信息比对发现参保职工陈某已经死亡,其家属王某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并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健在证明,冒领陈某的养老金。

经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归还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3.篡改工伤发生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某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为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人社部门迅速组织对相关就医保记录、参保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才为其补办工伤参保手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篡改虚报为参保之后,以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负责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4.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钱某与其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当地社保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钱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又重回原公司工作,向社保机构隐瞒了重新就业的事实,以此骗取失业保险金。

钱某被人民法院判处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依法追回违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5.虚假生存证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某公司职工杨某亲属冒领养老金。杨某死亡后,母亲李某作为其供养亲属,长期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李某多年前已去世,其家人后续提供的生存证明均为虚假材料。

法院认定李某家属伪造虚假申报材料从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6.虚构出生时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某市社保工作人员在核查业务档案时,发现某企业参保人钱某通过对身份材料中“出生时间”进行造假,在未达到真实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手续。

经人民法院审理,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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