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等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1. 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
2. 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区公安分局的区委常委、各位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3.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各分管副主任,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区委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供销联社、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
常务副区长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各位副区长负责分管战线的安全生产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区安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成员担任。
(二)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要组成人员
1. 区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2. 区国土(地质、非煤矿山、林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国土(地质、非煤矿山、林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区石化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应急管理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石化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4. 区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公安分局的区委常委担任;
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主要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5. 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市场监管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6. 区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交通运输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大队分管负责人,区邮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
7. 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公安分局的区委常委担任;
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区交通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交通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大队。
8. 区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
9. 区城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城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城管执法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
11. 区工业(冶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国资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工业(冶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12. 区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教育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13. 区医院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卫生健康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医院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
14. 区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文化和旅游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
15. 区商贸(成品油)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商务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商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商贸(成品油)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16. 区农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农业农村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农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17. 区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 主 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供电公司。
二、区减灾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1. 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
2. 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3.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台办)、区委外办、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扶贫开发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协、区供销联社、区红十字会、区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职责
1. 区减灾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负责研究制订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区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区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区减灾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区减灾委员会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组成人员
1. 指 挥 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2. 副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办)、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担任。
3.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台办)、区委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办)、区财政局(区国资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融媒体中心、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办),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办)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职责
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1)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
(3)根据震情和灾情启动应急响应,视震情灾情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援;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4)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汉部队等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
(6)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7)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灾时管控、社会治安、征用设备设施等措施;
(8)组织实施东西湖区地震应急预案,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9)决定抗震救灾有关重大事项。
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抗震救灾办)
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我区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负责地震监测工作,收集和分析震情、灾情,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有关文件、简报、各类文件资料的起草和整理归档;
(3)组织灾情统计、核实、上报、评估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4)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适时修订区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业务培训、应急宣教、应急演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震应急责任及措施;
(6)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相关预案,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7)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议事协调和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成员单位是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任务由所在机构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
(二)各机构组成人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机构办公室按程序报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直接调整。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